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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6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碳关税”来势汹汹 中国碳市场完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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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全球首个“碳关税”,已正式实施,旨在通过征收与欧盟内部相当的碳价格促进全球减排。该机制影响了钢铁、水泥等多个高碳行业,对中国出口贸易构成挑战。随着CBAM的推进,贸易壁垒、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中国企业需加强碳足迹管理,适应新的贸易环境。CBAM的实施标志着全球碳定价机制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推动绿色低碳经济转型,但也要求企业积极应对挑战,寻求转型升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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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个“碳关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通过已有一年时间,后续产生的影响受到广泛关注。

被称为欧盟“碳关税”的CBAM是全球第一个绿色关税,旨在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与欧盟内部相当的碳价格,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也会对企业带来成本上升、加速技术改造等直接影响。“企业可能面临额外的财务负担,因为他们需要支付与产品碳足迹相关的税务成本。”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岳蕾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其中包括已经纳入碳边境调节机制的6个行业,即钢铁、铝、水泥、电力、肥料和氢以及未来几年内可能纳入的高能耗行业,比如,石油石化行业等。

除给行业带来直接影响外,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该机制一定程度上成为贸易壁垒。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会有更多的发达国家效仿欧盟推出各类绿色贸易壁垒,绿色低碳产品也会更有竞争力。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刘佩忠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将对中国产生数据安全、碳排放标准、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等隐忧问题。更深一步来看,随着气候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治理议程的核心,气候话语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但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应对气候问题与国家发展权之间的对立关系并未得到根本缓解,中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来应对。


全球碳定价机制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CBAM是欧盟为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而采取的关键气候措施,是全球首个以“碳关税”为主要议题的法案。该机制要求,进口至欧盟或从欧盟出口的高碳产品,需要缴纳相应额度的税费或退还相应的碳排放配额。

欧盟“碳关税”于去年4月25日正式通过,第一阶段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要求6个碳密集型工业部门的出口商必须收集碳排放数据,并向欧盟委员会主办的过渡登记处报告,才能继续向欧洲出口。另外,欧盟已明确表示,计划在2030年前将所有受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约束的产品类别纳入CBAM管理,这一决策进一步扩大CBAM的覆盖范围。

从直接效果来看,该机制不仅推动了低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还对全球贸易格局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继欧盟之后,英国也提出“碳关税”征收的要求。去年12月,英国政府正式宣布将自2027年起实施英国碳边境调节机制,初步涵盖的产品大类包括铝、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氢气、钢铁。而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澳大利亚也都在考虑引进类似的机制。CBAM势必带来一场全球产业布局、市场份额的大洗牌,碳税最终会被体现在价格里。刘佩忠认为,在“降碳减排”已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共识的背景下,如果欧盟“碳关税”政策达到了预期成效,未来或有更多发达国家效仿推出类似的“碳关税”制度。

岳蕾也持类似观点,她表示,全球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新的定价工具也在不断启动。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全球使用的直接碳定价工具逐年增加,覆盖了全球约23%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来看,尽管实施细节和具体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全球征收‘碳关税’的趋势正向着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和更高的碳价水平发展。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加深,预计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考虑或实施‘碳关税’政策,以促进全球减排和绿色低碳经济的转型。”她表示。


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

CBAM对中国相关企业带来了影响。据标普全球大宗商品预测,2026年到2040年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CBAM覆盖的产品约为8.69亿吨,其中,42%是钢铁,8%是水泥,6%是铝。在现有CBAM机制下,需要付费的含碳量约为2.01亿吨,其中85%来自钢铁产品,6%来自水泥,4%来自铝,这些行业无疑首当其冲。

在谈到企业的应对措施时,岳蕾认为,企业需强化对产品碳足迹的监控与管理,以满足CBAM对碳排放数据的严苛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将无法长期依赖碳排放的默认值,而必须提供更加精确的碳排放数据。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过渡期排放量时,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采用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三个过程,即MRV监管体系和替代方法,之后只能依赖于实际排放量数据,倒逼企业构建并完善自身碳排放数据收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透明度与可靠性,降低潜在不利影响及额外合规成本。

目前来看,国内企业对CBAM机制的了解仍处于前期摸索阶段,而CBAM的全面实施却迫在眉睫。在此情况下,岳蕾建议,企业抓紧时间深入了解该机制,以便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把握转型升级的契机。只有充分理解机制要求,企业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针对具体行业,中国石化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明禹认为,首先,CBAM未来每年依据碳排放数据和征收可行性动态调整征收范围,考虑从目前直接碳排拓展至全生产环节及全产业链,将对产业链相对较长的石油石化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其次,欧盟CBAM逐步实施,将造成全球石油石化产品贸易格局加速演变。此外,未来欧盟碳排放和碳边境调节机制日趋完善,导致产品含碳量水平也较高,“碳关税”将进一步抬升出口成本,从而加剧我国基础大宗石油石化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最后,欧盟“碳关税”引其他发达国家效仿,催生更多绿色贸易措施叠加共振,如果不能一视同仁,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出口或面临更多贸易壁垒。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对话,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除了对企业、行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外,刘佩忠表示,欧盟和英国的“碳关税”制度对我国碳信息、碳市场形成挑战。一是数据安全问题。我国高碳行业碳排放数据可能涉及行业生产的敏感信息,相关出口企业根据欧盟CBAM要求提交信息存在数据安全隐患。二是排放数据标准问题。欧盟CBAM数据报送方法和数据标准是由欧盟制定的,存在标准制定的不公平问题。三是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只包含电力行业,如果其他行业企业向欧盟出口产品则需要缴纳欧盟CBAM的碳差价,造成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损失,并导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受损。


深化国际博弈与合作

“CBAM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针对来势汹汹的“碳关税”,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称,全球气候治理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赵英民强调。

事实上,除CBAM之外,在全球新一轮贸易竞争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良好工业基础,先后出台各种碳排放法规、标准等创新制度安排,以“碳”为名抑制他国竞品输入。

近年来,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隐形“碳壁垒”措施。例如,美国此前已经对进口的化工石油等制品提高了附加税,虽然名称上没有碳,但实质是针对碳排放制定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碳壁垒还包括新电池法案、光伏进口碳足迹要求等。经测算,未来将会有至少两万亿元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面对碳关税壁垒,或者隐性碳成本的挑战。

刘佩忠认为,“碳关税”规则、碳价水平是基于发达国家发展现状制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与之存在距离。这将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有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而在去年召开的COP28上达成的“阿联酋共识”就警告:“采取措施打击气候变化,包括单方面的变化,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岳蕾建议,应对当下状况,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例如,目前中国的碳市场目前仅包括电力行业,而且在中国碳市场上,碳配额的交易价格低于欧盟的EU ETS。欧盟的CBAM在计算碳关税时,会考虑到商品生产国已经征收的碳成本。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企业已经为其碳排放支付了费用,那么在向欧盟出口商品时,这部分已支付的碳成本将会从CBAM计算的碳关税中扣除,从而避免双重征收,降低企业负担。我国也应借鉴其相关经验,完善碳交易体系。

刘佩忠认为,建立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体系至关重要。碳排放相关数据是执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基础,掌握权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库,能帮助我国在CBAM机制下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此外,促进产业低碳化,并加大新能源的开发等也应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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