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月20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的公告。
文件明确规范绿证绿电交易。绿证、绿电价格通过市场形成。绿证价格主要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发电类型、补贴情况、生产日期的绿证。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
绿电交易价格应分时段明确,各时段限价标准参照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政策。
文件提出,按照国家政策,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部分及工业企业、增量配电等其他类型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核发绿证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电量,上网部分核发可交易绿证。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 《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交易工作细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有关规定,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河南省绿证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6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hnsnyj@163.com。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2025年2月20日
附件: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交易工作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有关规定,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河南省绿证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按照国家要求,绿证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绿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绿证交易相关制度和细则,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推动绿证交易工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及绿证交易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电力公司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
第六条 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第三章 绿证账户与核发
第七条 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其中:
卖方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各绿证交易平台。
买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绿证账户,注册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并生成绿证账户。
第八条 建档立卡的对象是已投运并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项目,包括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类项目。
第九条 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业主、核准(审批、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
第十条 建档立卡工作主要采取自主建档立卡和批量归集建档立卡相结合模式,部分也可由电网企业或代理机构代为推动。优先支持通过批量归集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信息填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及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按自然月归集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信息,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每月定期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归集数据、信息工作,实现相关信息同步动态更新,形成全面、准确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档案信息、电量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批量推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于 一体化项目和自发自用项目,推动项目在计量设备满足规范的基础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批量推送至国家。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计量设备满足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省电力公司或代理机构代为推送,也可由业主自主推送建档立卡。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省电力公司推送数据的方式,推动建档立卡全覆盖。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政策,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部分及工业企业、增量配电等其他类型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核发绿证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电量,上网部分核发可交易绿证。
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推动绿证核发划转由“人工申请”模式向“自动化全量”模式转变,已建档立卡的新能源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按照自然月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发绿证。
对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申报数据及材料初核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
第四章 规范绿证绿电交易
第十七条 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
第十八条 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工商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组织等非自然人主体,后续根据政策规定和市场发展可进一步扩大范围。
第十九条 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依托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依托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
第二十条 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
(一)挂牌交易。卖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多个绿证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和结算。
(二)双边协商交易。买卖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并通过选定的绿证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结算。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鼓励双方签订省内、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
(三)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具体规则待国家另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 可交易绿证完成交易后,交易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将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将依绿证交易信息实时进行绿证划转。
第二十二条 绿证、绿电价格通过市场形成。绿证价格主要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发电类型、补贴情况、生产日期的绿证。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
第二十三条 绿电交易价格应分时段明确,各时段限价标准参照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绿电交易合同优先安排、优先执行、优先结算。分时段交易模式下,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时段、电力曲线的,应扣除绿电合同约定后,公平履行电网调峰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绿电电力交易组织与执行、合同签订、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等事项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将予以核销。
第五章 加强绿证绿电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政策要求,在“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从各省辖市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省辖市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第二十八条 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范围,跨省购入绿证交易对应电量,按绿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受端省辖市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第二十九条 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稳步推动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
第三十条 鼓励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跨区域购买省外绿证,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第三十一条 倡导绿色能源消费新理念,引导形成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社会风尚,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个人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主动认购绿电绿证。
第六章 推进绿证绿电与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于能耗强度目标完成严重滞后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购买绿证对应的电量用于项目新增能耗替代。
第三十三条 电解铝行业等高耗能企业按照其年用电量和国家下达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核算应达到的绿色电力消费量,以持有的绿证核算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研究建立省级绿证账户分配机制,重点保障外向型企业及符合条件的新上重大项目及省重点项目,加快培育我省战略新兴产业,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绿证交易相关工作,加快建立与相关省份沟通协调机制,研究省级绿证账户使用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好要素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档立卡、绿证交易等工作,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全覆盖,推进绿证交易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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