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
7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支持建设大数据产业 中心市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
《政策》指出,积极引进国内芯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数据中心IT设备制造企业和供配电、散热制冷、储能等数据中心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延伸数据中心产业链条。对落户中卫的算力关联制造企业,每年按照产业贡献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原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支持建设大数据产业 中心市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卫市支持建设大数据产业中心市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支持建设大数据产业中心市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中心市建设,努力把“交换中心”“算力中心”打造成“投资中心”“效益中心”,全力建设“中国算力之都”,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按并网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用户红线外供电线路由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实施。通过实施“绿电园区”项目等方式,确保企业到户电价稳定保持现有水平并具有一定成本优势。
二、支持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高效运营,按照接入企业数量、营收、租赁链路、使用流量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开展产业重大问题、基础通用技术等课题研究,鼓励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及企业以“揭榜挂帅”方式参与。
三、对在中卫市大数据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年,且个人应发年薪在30万元—42万元(含)、42万元—66万元(含)、66万元—96万元(含)、96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员工,每年分别按照应发年薪的3%、5%、7%、9%、15%给予奖励。
四、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对人才引进、以商招商、产业推介等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商协会、办事处等机构予以奖励,单个机构每年不超过30万元(含税)。
五、基于中卫数据中心集群算力能力,加快建设一批与制造、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紧密结合的超算、智算中心,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在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当年投资1亿元以上、采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新建的数据中心,实测年均PUE值低于1.2的,按数据中心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内注册的数据中心企业,建成运营等效FP32算力规模达到50PFLOPS(每秒浮点运算次数)、100PFLOPS、200PFLOPS以上智算中心,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六、支持市内注册的数据中心企业采用模块化(含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及相关软件)方式建设,单机架功率在12kW以上,每年直接产生及支撑业务带动产值不低于100万元的,在自治区奖补政策基础上,每一模块化机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鼓励在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建设国家、行业大型超大型训练集群,对建成的单体无损网络万卡集群,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八、做好自治区“算力券”发放工作,降低算力使用门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算力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等使用区内超算、智算资源,开展核心算法创新、模型训练研发等。对在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中卫数据中心集群内数据中心算力服务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结算金额给予3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对在境内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争取自治区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时,企业纳税地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十、加大大数据、云计算企业信贷支持,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经营规范,且当年营收超过5亿元的,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支持落地企业在中卫建设算力调度交易平台,积极与自治区、国家级算力调度平台对接,确保中卫数据中心集群调度平台与国家算力网、相关集群、相关区域算力网技术上兼容互通。对年算力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算力平台,按照当年算力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积极引进国内芯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数据中心IT设备制造企业和供配电、散热制冷、储能等数据中心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延伸数据中心产业链条。对落户中卫的算力关联制造企业,每年按照产业贡献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十三、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在保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对中卫数据要素流通、运营、交易平台,根据年度运营成效考核给予运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数据产品供应商按照当年数据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加工、标注等业务。对于企业规模在100席及以上,根据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等情况,给予坐席岗位补贴10000元/席,分4次发放,每次2500元/席,兑现时间不超过2年,同一人员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相关企业享受该人员坐席岗位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十五、对于我市参数量超过百亿、典型应用场景超过5个的大模型,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关企业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同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享有安全生产、信用服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社保就业等公共数据集支持。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技术基础研究。对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有研发创新产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相关政策对年度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当年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当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对具有全局带动作用的数字经济产业链头部企业,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应优惠政策。
十八、本政策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成立独立核算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人才。
十九、本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政策如无特殊说明,与国家、自治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扶持政策执行。
本政策解释权归中卫市数据局。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该政策依法予以调整。
本政策自2024年6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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