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截至2024年8月底,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260万辆,累计建成充电桩超160万个(其中公桩超17万个),已培育出全国第二大的省级充电服务市场与充电设施网络。
2017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印发7年以来,行业快速发展,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文件内容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因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保留《办法》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二、修订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2.《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
3.《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
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浙安委〔2024〕20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版《管理办法》框架与原版一致,分总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其他等5章节,全文共52条,附有《相关标准清单》《公用充(换)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包括:明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定义、明确充(换)电设施发展原则、明确各省级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章为投资建设,共20条,包括: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在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前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审批、备案、建设、验收等环节要求。
第三章为运营维护,共18条,包括: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过程中计量、收费、运维、服务、退役等环节的相关要求,明确设备运维、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等问题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5条,包括: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各级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奖补资金发放相关要求。
第五章为其他,共2条,包括:主要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省级部门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同时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落实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及生产运行过程中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安全监督、电力保障方面的有关要求。
(二)推动技术更新。充分考虑近年来充换电设备的智能化趋势,以及换电、车网互动等新方向,补充了换电设施定义及相关规定,鼓励探索发展车网互动等新模式,明确居民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智能充电桩相关要求。
(三)简化审批备案。厘清了各类型、各场景下充电设施需要办理的审批与备案手续,补充了在居民小区建设公共桩、私人桩的相关流程,明确了充电桩、换电站在审批过程中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强调了各地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备案流程、统一备案要求,为充换电企业扫清发展阻碍。
(四)规范运维服务。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具备完善的维护保养机制;强调了运营商应规范计量、明码标价,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加强老旧设施的运维保养与设备更新;提出各地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上述要求的实地核查工作,回应了群众提高充换电设施运维服务水平的呼声。
(五)明确奖补原则。省财政厅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将各地接入省级平台情况纳入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奖补细则,明确建设运营补贴标准、支持方式等。其中建设补贴最高可覆盖设备投资的30%,逐年退坡;同时鼓励地市探索建立运营补贴与服务质量等挂钩机制。
(六)厘清安全责任。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运营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并鼓励为本企业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对于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小区车位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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