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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0

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光伏项目应优先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丰富区域选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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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优先选址于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严禁在禁止区域建设。鼓励利用厂区空地、屋顶等建设光伏项目,并规范了光伏方阵用地的管理,包括不得占用耕地、改变地表形态等。同时,建立了项目用地审查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

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

原文如下: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8日

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和已纳入开垦计划的耕地后备资源、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限制或禁止占用区域;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

第五条 鼓励使用厂区空地、屋顶、设施农业顶棚、附属设施、庭院平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林地、草地的,同时报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第七条 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毁坏原有植被,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第八条 光伏方阵使用草地的,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得毁坏原有植被,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不低于草光互补前水平。鼓励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期满后恢复草原原状。

第九条 光伏方阵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时,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设置不得低于2米,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与地面距离不低于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7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光伏方阵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提升。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用林用草行为。

第十五条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统筹管理,合理安排项目开发时序,促进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按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提出了要求。为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管理部门、法律顾问,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后,按照程序,组织林学、草学、能源、区域规划、土地管理等领域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论为事项清晰、适用情形明确、指导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合法性审核,结论为制定程序合法、总体上不存在合法性风险。

二、主要内容

《办法》首次明确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后备资源,强化对耕地后备资源的保护,并明确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光伏支架高度、桩基列间距等指标,能够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保护林地、草地。

《办法》共17条,分别从应用范围、规划布局、优化选址、用林用草、节约用地等方面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选址要避让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三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方式。

四是明确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方阵内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五是明确自然资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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