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4/ 1996—2024),该标准将自5月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35/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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