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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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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金〔202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分局,各有关承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时期广西林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升森林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稳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预期,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现将《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新时期广西林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升森林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稳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预期,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桂财规〔2022〕6号)、《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为根本,按照“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健全森林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森林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我区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林农增收,助力现代林业强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参加保险。

(二)坚持市场运作。坚持以森林保障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森林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森林经营主体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森林保险,充分调动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坚持协同推进。地方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主动做好森林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等。

(二)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三)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模式,除列明的战争、恐怖行动、盗伐,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不属于保险责任外,其他所有风险所导致的林木及其碳汇损失,均纳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旱灾、干热风、地震、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损毁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坏、损毁,涵盖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施救费用与清理费用包含在赔偿范围以内。各承保机构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1.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林木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承保机构按照相关保险协议进行赔偿。

2.清理费用:保险林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清理残余的树根、折损的主干等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承保机构按照相关保险协议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250-2000元/亩,其中:国家储备林2000元/亩,非国家储备林1250元/亩。

(五)保险费率。公益林1.5‰;商品林分中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低风险区域(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1.6‰,中高风险区域(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崇左市)4‰。

(六)保费分担比例。公益林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县域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区直林业单位无需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相应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负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县域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设区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区直林场无需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相应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七)承保模式。

1.公益林支持以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统一组织投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统保协议,各投保人按实际投保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一年一签。

2.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由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由承保机构按季度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支持以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统一组织投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保费可由村统一收取或征得村民同意后扣缴。3.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承保机构提供当地林业数据和林农信息,以提升承保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不具备条件提供林权证的,可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村委、村集体经济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说明以证明林地权属情况。区直国有林场(含场内、场外)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由主场驻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必要,投保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门应当出具初审意见,由主场驻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

(八)赔偿处理。

1.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2.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人为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管理、政策和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是人为活动引起的森林碳汇减掉因林业活动导致的排放后的净增量。林木碳汇损失按照碳汇储量的损失程度进行赔付。

约定碳汇储量,参照不同树龄、不同树种近3年碳汇储量的平均值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实际碳汇储量以当地林业相关主管部门、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机构确定的碳汇储量数据为准。

碳汇损失赔偿金额=碳汇损失量(吨)×每吨赔偿金额

3.发生施救和清理费用的,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林地类型,以及受灾程度和面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每亩林木的施救费用、清理费用、林木损失赔偿金额和林木碳汇损失赔偿金额合计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因林木损毁或灭失造成的碳汇损失,不重复赔付。

5.公益林赔款支付: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支付赔款,用于受灾林地的造林、再植、复植和灾后抚育及管理工作。

(九)防灾防损服务。各承办机构要加强森林保险风险减量服务,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防灾防损功能,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促进森林灾害防御,降低森林灾害损失。各承办机构应根据上一年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规模及赔付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防灾经费预算。森林保险防灾经费可用于暴雨、台风、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防治,以及宣传教育(包括宣传资料制作、印刷、新闻媒体报道等)、风险评估、减灾技术咨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防灾减灾演练、森林火灾早期处置和扑救产生的保障工作经费和林场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2〕6号)职责分工,逐步形成由财政、林业、保险监管等部门与承保机构协调配合机制,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二)加强理赔服务。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桂林发〔20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有害生物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桂林发〔2017〕10号)、《政策性森林保险桉树查勘定损技术规范》(DB45/T2657-2023)等进行灾害损失认定和赔偿处理。应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森林保险理赔时效,在受灾表征清晰、灾害责任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类灾害证明手续。当受灾情况存在争议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和查勘定损,也可以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森林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7〕15号)聘请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参与查勘、定损,专家出具的结果报告可以作为承保机构理赔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部门要加大对森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增强广大农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保险,鼓励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广大农户投保。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区直国有林场和保护区名单

广西区直国有林场和保护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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