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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

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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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发布《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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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发布《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3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6%,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其他旗县市全年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20年有所改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较2020年有所下降,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源头优化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达峰等要求,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涉及水泥产业的商都县、卓资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要严格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烧结一体化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实施源头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深入排查使用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公安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整治提升涉气产业集群。建材、化工、炭素、铁合金、工业涂装等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旗县市区要建立传统产业集群清单,制定涉气产业整治提升方案,针对现有产业集群,要采取“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并在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各旗县市区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集中喷涂等中心、活性炭再生中心。在涂料类产业相对集中地区,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S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易地搬迁和“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

(四)改善能源结构。坚持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增加清洁电力供给,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电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煤改电、煤改气等能源需求。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加热炉、干燥炉、热处理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锅炉整合提升。各旗县市区要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集宁建成区要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持续加大清洁取暖改造力度。2022年-2024年是我市作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建设期,各旗县市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大清洁取暖改造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集宁区要结合清洁取暖实际,及时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旗县市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监督执法检查,严禁散煤复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交通结构,提高运输清洁化比例

(八)积极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在火电、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环卫、轻型物流配送、通勤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大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路检路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大力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对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进行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管道或新能源车、封闭式皮带廊道进行短距离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的中长距离运输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积极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2025年底前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全过程管控成品油质量。在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要加强监管,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加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面源综合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综合治理扬尘污染。动态调整全市施工工地清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强化扬尘防控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城市公共区域、物流园区、废旧厂区、大型停车场、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要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石料、渣土、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严格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公共道路等重点路段要加强机械化清扫力度。规范道路清扫保洁行为,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集宁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其他10个旗县市达到70%左右。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健全完善秸秆收集、存储、运输体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要结合实际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县乡村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在秸秆焚烧高发的春秋季要加强日常和重点地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同时,密切关注自治区反馈我市的疑似秸秆焚烧火点,及时核实、依法处理、按时反馈。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山生态修复,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加强开采、装卸、运输等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要求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商都县、卓资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要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旗县要明确燃煤锅炉底数,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集宁区、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已完成燃煤集中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热电联产替代,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工程验收及自行监测,同时要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化德县已被替代的停用的锅炉须尽快完善停用手续及隔离(拆除)措施,确保不再具备使用条件。计划2024年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或热电联产替代的商都县、化德县、四子王旗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绘好路线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工,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其余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要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VOCs全过程管控治理。对使用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要实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质量等关键环节的涉VOCs排放问题开展排查,形成排查清单,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在用燃气锅炉要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加强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各旗县市区要发挥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问题。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对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的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积极推进农牧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规模养殖要标准化,鼓励畜禽养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鼓励牛、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提高粪污资源利用水平,推动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强化氮肥行业氨排放治理。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按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合力。参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的集宁区和察右前旗要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实施方案,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其他旗县要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邻旗县之间强化沟通协作,开展信息共享、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监测预警,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强化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对工业和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明察暗访,严厉打击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六)落实经济政策,完善奖惩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各地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落实行动,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九)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实时公布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不定期公开各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自治区要求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国有企业带头绿色生产。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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