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发改委
11月4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正式下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明确支持超过4h及以上的大容量、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今年7月31日发布意见稿对比,此次发布的正式稿做了多处调整:
意见稿中“严格执行新备案项目电网接入意见有效期一年规定”,改为了“备案超过两年”未开工或办理其他手续的自动失效。
在提升容量租赁比例方面,从意见稿的“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改为“支持时长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大容量(功率×时长)、安全、高效储能建设”。
正式文件删去了关于“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储能租赁,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的表述。
同时,增加了关于“落实储能生产安全责任”的条款要求。
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正式稿强调了“增量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配置工作”。其余要求和此前的要求相同,包括: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予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正式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4〕816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了促进储能项目建设,丰富储能运营方式、发挥储能调节作用、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储能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地位,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储能项目布局。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在新能源富集地区、负荷中心地区、接入条件较好地区合理划定推荐区域,县区备案部门根据储能项目规划布局指引,指导优化储能项目备案选址。
二、优化储能项目管理。各县区及时评估“备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备案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其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定期清理备案文件失效、接入意见逾期的项目,为增量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三、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配置工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核实储能配置规模后予以并网;2022年1月1日后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不予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四、提升容量租赁比例。鼓励储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在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方面推动新技术创新及应用。支持时长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大容量(功率×时长)、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五、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收益,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支持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六、完善储能结算机制。独立储能损耗电量承担输配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不承担上述费用。下网无功电量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前,上下网电量执行火电基准电价;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上下网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七、落实储能生产安全责任。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和储能电站所在县区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储能电站安全运行责任主体,树牢安全意识,各县区要加强对储能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通知细化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沟通,以确保自治区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有力支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储能项目建设,丰富储能运营方式、发挥储能调节作用、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储能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地位,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储能项目布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结合我区电网实际,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在新能源富集地区、负荷中心地区合理划定推荐区域,县区备案部门根据储能项目规划布局指引,指导优化储能项目备案选址。
二、优化储能项目管理。组织各县区及时评估“审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排查,清理一批接入意见逾期的项目,严格执行新备案项目电网接入意见有效期一年规定,为增量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三、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项目(2022年1月1日后并网)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在重新完成配储前暂停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四、奖励优先发电计划。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五、提升容量租赁比例。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六、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在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同时,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结算,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我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营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七、完善储能结算机制。独立储能损耗电量承担输配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不承担上述费用。下网无功电量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前,上下网电量执行火电基准电价(0.2595元/千瓦时);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上下网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补偿价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细化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以确保我区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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