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激励碳排放单位的减碳活动,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8月12日起就《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活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有关工作,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8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utianjin@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应对气候变化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22460;
4.传真:010-6845321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激励碳排放单位的减碳活动,保障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和回购活动。
第三条配额有偿发放、回购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操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额有偿发放、回购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额有偿发放、回购中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执行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配额有偿发放、回购指令。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配额有偿发放、回购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有偿发放配额以及回购配额的管理。
第二章配额有偿发放
第六条配额有偿发放指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配额有偿分配以及根据碳市场工作需要进行市场调节,通过有偿竞价方式向市场主体发放配额。
第七条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进行配额有偿发放:
(1)当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个自然年度公开交易成交均价的60%;
(2)配额市场活跃度过低,或影响配额清缴以及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交易机构应连续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个自然年度公开交易成交均价的50%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具备竞买资格的交易主体。竞买人资格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配额有偿发放通告明确,由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审核。
第十条用于市场调节的有偿发放配额,单个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发放总量的15%,单个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可申请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该次有偿发放总量的3%。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在10个工作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配额有偿发放通告。
发放通告应包括下列事项:发放时间、发放总量、发放方式、竞买人资格,可申报竞买量、竞价底价和成交原则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交易机构根据配额有偿发放通告在7个工作日前通过其机构网站发布配额有偿发放通知。有偿发放结束后,交易机构应于当日通过其机构网站发布配额有偿发放结果。
发布通知应包括竞价流程、竞价底价、竞买要求等;发布结果应包括成交总量、总额和价格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有偿发放结果在管理平台予以登记。交易机构组织完成资金结算,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将有偿竞价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章配额回购
第十四条配额回购指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碳市场工作需要开展回购的活动。
第十五条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进行配额回购:
(1)当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上个自然年度公开交易成交均价的40%;
(2)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机构应跟踪配额的交易价格,当配额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上个自然年度公开交易成交均价的50%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配额回购方案,包括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日期和方式等,并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回购指令。
第十八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回购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在市场上进行配额回购。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在10个工作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配额回购通告。
第二十条交易机构根据配额回购通告在7个工作日前通过其机构网站发布配额回购通知。回购结束后,交易机构应于当日通过其机构网站发布配额回购结果。
第二十一条注册登记机构将回购配额转入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配额有偿发放、回购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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