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广东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包括三家企业75款产品,拟核定补贴金额1311366元。

原文如下: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区工信局、我局联合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储能10条”)的规定,现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书面或电话向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提出异议或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由单位法人或个人签署或自报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一、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二、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地址、电话:
部门: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E栋317室
电话:020-82119649;邮政编码:510530
附件:“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汇总表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5日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企业发展“所需所盼”、产业发展“痛点难点”,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用,加快推进全市“8+8+4”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平台。培育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分别最高资助3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突破。支持倍增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对国家、省相关项目分别按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各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三)鼓励新产品研发推广。支持首台(套)装备应用,对符合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项目予以事后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工信部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结合国家、省工作部署,每年发布《东莞市支持企业参与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奖励清单》,明确当年支持的范围和标准;对入围揭榜挂帅的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纳入清单中工信部各类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各类产品(企业)推广目录以及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四)加强工业设计赋能。支持工业设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支持企业争获工业设计奖项。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越来越好”国际工业设计大赛有关奖项的企业,按获奖级别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快推动企业改造升级
(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获得省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资助比例不足15%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800万元;对倍增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级、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3%,分别提高至不超过13%和18%,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300万元、1800万元。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工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新设备购置额按一定资助比例予以补足,各级财政合计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六)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150万元。
(七)支持树立数字化转型标杆。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每个优秀场景一次性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8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市级智能车间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结构化改造。对通过DCMM贯标且相应级别的企业,按对应级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九)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无废企业”典型案例、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深入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十)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额外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投产即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升规工业企业分梯度给予加码稳规奖励,入库次年增长超过30%、50%的,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属于人工智能重点支持方向的软件企业给予翻倍奖励。
(十一)加强优质企业奖励扶持。发挥制造业单项冠军赋能基地作用,培育更多优质企业。对获认定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以上从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政策)。每年围绕倍增企业规模与效益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档对倍增企业核心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十二)实施涉改企业搬迁安置补贴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现代化产业园区连片改造涉及搬迁腾挪的,鼓励镇街(园区)组织先安置、后腾退。对改造期间且于2024年1月1日后搬迁腾挪到迁入地镇街(园区)政府指引或认可的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安置厂房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搬迁安置补贴。
(十三)支持现代化产业园内企业增资扩产。对现代化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可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十四)支持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打造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园区,对经认定并获授牌的省级、市级特色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对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开展复核评价,对于年度成功培育5家(含)以上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试点园区,按普通软件企业10万元/家、人工智能类软件企业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试点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五)鼓励园区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无废园区等称号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47号)同时废止。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各类政策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奖励”所需支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根据上一年政策绩效、当年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当年专项申报指南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构建“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汽车产业“三横、三纵、三核”1[1三横:NEV(新能源汽车)、RV(自动驾驶汽车)、FCV(燃料电池汽车)。三纵:乘用车、商用车、公用车(公用领域用车)。三核:核心技术、核心部件、核心平台。]为发展重点,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全力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到2027年,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规模不断壮大,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新能源汽车: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50万辆的汽车企业,整车与零部件产值比达1:0.6,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L2(含)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超90%,积极开放应用场景,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强化广深联动,力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
(一)智电转型提升工程。
1. 壮大新能源汽车规模。
支持整车企业加速量产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车型,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以上乘用车、商用车新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10万辆以上的,每年按其产量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亿元奖励,鼓励相关区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相关区政府)
2.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深入实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完善高等级自动驾驶的测试、示范、运营环境,分阶段、分领域、分等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落地,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运营及全市开放。对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和车型认定检测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对车辆应用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动驾驶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深入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加快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我市建筑废弃物、环卫、物流等柴油车辆更新替代为燃料电池汽车。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在我市新购买并登记上牌的前5000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符合技术先进性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的4%补贴购买方(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台。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企业围绕用户的车辆运行路线,配套建设加氢站,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维保、加氢等一体化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二)核心部件跃升工程。
4. 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高精地图与导航系统、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四个最优”2[2四个最优:最优底盘、最优上装、最优模式、最优平台。],加大产品研制与推广应用,打造环卫、医疗、消防、危化、冷链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精特新产品。对上述领域攻关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财政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 培育壮大核心部件。鼓励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开放关键核心部件、汽车软件、车载功能器件等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产品上车,实现双向赋能。对采购创新产品超500件(套)的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连续两年按不超过该产品采购额的3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新型动力电池、自动驾驶套件、智能座舱等汽车核心零部件新生产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
(三)支撑体系赋能工程。
6. 打造“汽车+”应用场景。
加强汽车与能源互联,大力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深化汽车与交通互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按不超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或智能网联技术相关软硬件交易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探索汽车与低空互促,支持飞行汽车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化应用,探索载人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出行等低空场景应用,构建陆空一体的三维立体智慧交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7.建设核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飞行汽车(含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质量安全测试评价体系;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取境外认可,搭建汽车出口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新增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流通消费提质工程。
8. 扩大汽车消费。
积极谋划顶级汽车赛事、国际论坛,支持举办汽车品牌展销活动,提升广州国际汽车展能级;推动汽车与文旅展会、活动及本土文化等文旅元素融合,研究建设广州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鼓励整车企业联合汽车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整车企业与个性化设计、改装企业合作,扩大高品位、个性化汽车消费市场。对改装年产量达1000辆以上的乘用车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9. 开拓国际市场。
完善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整车、经销商、零部件企业等协同出海。畅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物流通道,依托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通道资源,做大汽车贸易规模,将广州打造成为整车和零部件出口集散地。鼓励龙头企业加快开发出口车型、设立海外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各区政府)
10.加强全生命周期建设。
完善汽车电池及零部件综合利用体系、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及再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纪转经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及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作用,及时协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全市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发委办、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依托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支持产业基金既聚焦重点领域投早、投小,又兼顾重大投融资项目落地。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土地保障。大力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创新基地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将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优先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重点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育,探索在相关项目中单列入选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鼓励各区统筹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育模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亟需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6月18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6日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且项目资助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支持的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规程支持的对象包括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创新平台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1)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2)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3)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第八条 突破核心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
(一)委托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委托费用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委托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主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承担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实际获得省、市级资助经费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自主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为在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分配明确,并分别进行申报;
(3)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5)①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②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③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三条)
(一)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建设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及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产业成果转化平台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属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平台,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①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②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③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二)平台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已对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当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10%补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已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开展专业化服务;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三)“三首”产品项目
1.支持对象:研发生产或采购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采购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2)产品在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和市认定为“三首”产品,且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对象: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新型储能中小微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属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新型储能企业;
(2)申报主体从区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且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围绕电化学储能领域在光明区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资助的方式,两种方式二选一,事前资助为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若不通过可选择事后资助。
3.支持标准:
(1)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2)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以上提及的计划投资为项目计划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事前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计划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2)申报主体符合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相关条件;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事后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二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型储能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产业方向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三条 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1.支持对象:通过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新建项目的增加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相比建设通用标准厂房所增加的额外投资,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围绕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改造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园区为“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二)企业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
1.支持对象: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2)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重点企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入驻的园区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入驻的“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主导产业方向为新型储能产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新型储能企业;
(4)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5)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第十四条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一主两副”区域,“一主”即大科学装置集群,“两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
2.项目已并网投运,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五条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七条接入虚拟电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
1.支持对象: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二)改造接入虚拟电厂
1.支持对象:将新型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储能项目并入电网的传输线已加装监测控制装置,且相关运营数据等在虚拟电厂平台可查;
(2)项目为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八条 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
1.支持对象: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SOFC、SOEC示范项目
1.支持对象:SOFC、SOEC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三)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1.支持对象: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在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四)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
1.支持对象: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九条 企业拓宽海外市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
1.支持对象: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新型储能领域产品已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
(2)支持多个产品申请,但同一产品只可申请一个所获得的国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资助,且申报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型储能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一)举办经贸会展交流活动
1.支持对象:举办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后勤保障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举办的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参与经贸会展活动
1.支持对象:参与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2)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参与的经贸会展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参与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强化标准制定保障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主导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主导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内;
2.标准属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标准;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支持对象: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或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科技贷款或科技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请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申报主体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以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为重点方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新能源产业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投资奖励条件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省核定的奖励额度。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新能源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新能源“链主”企业引领作用,牵头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新能源重点企业继续扩大投资,并予以重点支持。培育一批新能源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认定的新能源企业,最高给予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新能源企业智能化更新改造。支持新能源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获认定的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能源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软件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围绕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攻关的企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围绕新能源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需要,重点在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于入库企业拟建设新能源领域的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其建设方案经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可通过政企共建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出资比例不高于30%,最高出资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发展。培育一批高层次新能源领域创新科研团队,对基础研究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对产业化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建立市级重大载体平台和重点人才单位清单,纳入清单的平台和单位引进的顶尖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获得最高2000万元资助,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可获得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加氢站布局和建设。探索完善加氢站建设项目建设流程申报审批指引,简化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工作时限。鼓励在物流园区、公交站场、港口码头等应用场景丰富的地区布局建设加氢站,支持规划建设液氢加氢站。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支持能源国企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加氢站。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装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氢能多场景示范应用。支持在物流、公交、港口、环卫等场景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探索氢能新兴领域示范应用,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海上风电制氢等项目,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氢能动力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山供电局)
十、支持新型储能发展。新型储能产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资金拨付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月23日,广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
《计划》指出,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穗府办规〔202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构建“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汽车产业“三横、三纵、三核”1[1三横:NEV(新能源汽车)、RV(自动驾驶汽车)、FCV(燃料电池汽车)。三纵:乘用车、商用车、公用车(公用领域用车)。三核:核心技术、核心部件、核心平台。]为发展重点,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全力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到2027年,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规模不断壮大,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新能源汽车: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50万辆的汽车企业,整车与零部件产值比达1:0.6,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L2(含)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超90%,积极开放应用场景,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强化广深联动,力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
(一)智电转型提升工程。
1. 壮大新能源汽车规模。
支持整车企业加速量产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车型,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以上乘用车、商用车新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10万辆以上的,每年按其产量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亿元奖励,鼓励相关区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相关区政府)
2.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深入实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完善高等级自动驾驶的测试、示范、运营环境,分阶段、分领域、分等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落地,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运营及全市开放。对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和车型认定检测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对车辆应用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动驾驶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深入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加快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我市建筑废弃物、环卫、物流等柴油车辆更新替代为燃料电池汽车。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在我市新购买并登记上牌的前5000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符合技术先进性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的4%补贴购买方(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台。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企业围绕用户的车辆运行路线,配套建设加氢站,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维保、加氢等一体化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二)核心部件跃升工程。
4. 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高精地图与导航系统、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四个最优”2[2四个最优:最优底盘、最优上装、最优模式、最优平台。],加大产品研制与推广应用,打造环卫、医疗、消防、危化、冷链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精特新产品。对上述领域攻关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财政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 培育壮大核心部件。鼓励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开放关键核心部件、汽车软件、车载功能器件等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产品上车,实现双向赋能。对采购创新产品超500件(套)的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连续两年按不超过该产品采购额的3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新型动力电池、自动驾驶套件、智能座舱等汽车核心零部件新生产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
(三)支撑体系赋能工程。
6. 打造“汽车+”应用场景。
加强汽车与能源互联,大力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深化汽车与交通互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按不超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或智能网联技术相关软硬件交易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探索汽车与低空互促,支持飞行汽车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化应用,探索载人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出行等低空场景应用,构建陆空一体的三维立体智慧交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7.建设核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飞行汽车(含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质量安全测试评价体系;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取境外认可,搭建汽车出口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新增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流通消费提质工程。
8. 扩大汽车消费。
积极谋划顶级汽车赛事、国际论坛,支持举办汽车品牌展销活动,提升广州国际汽车展能级;推动汽车与文旅展会、活动及本土文化等文旅元素融合,研究建设广州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鼓励整车企业联合汽车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整车企业与个性化设计、改装企业合作,扩大高品位、个性化汽车消费市场。对改装年产量达1000辆以上的乘用车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9. 开拓国际市场。
完善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整车、经销商、零部件企业等协同出海。畅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物流通道,依托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通道资源,做大汽车贸易规模,将广州打造成为整车和零部件出口集散地。鼓励龙头企业加快开发出口车型、设立海外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各区政府)
10.加强全生命周期建设。
完善汽车电池及零部件综合利用体系、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及再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纪转经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及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作用,及时协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全市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发委办、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依托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支持产业基金既聚焦重点领域投早、投小,又兼顾重大投融资项目落地。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土地保障。大力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创新基地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将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优先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重点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育,探索在相关项目中单列入选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鼓励各区统筹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育模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亟需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地在龙华区,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新型储能、氢能、节能降碳服务等新能源领域。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相关称号的新能源优质企业,按区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集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对新招引的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按区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六)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七)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级创新载体,按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龙华区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平台,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十)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开展产业化,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对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5%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一)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二)加快虚拟电厂建设。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四)提升综合能源服务水平。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六)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本措施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文件提到,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工作目标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详情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2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一)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结合广东实际,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穿戴设备等3类产品给予补贴,手机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0%,每件补贴不超过1000元;平板、智能穿戴设备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展到上述“8+3”类品种以外的“N”类家电产品,补贴按照不高于以上类似产品的标准制定。“3+N”类产品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新一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家电销售量力争201万台。
3. 操作流程。家电以旧换新由各地市按照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突出广东制造业优势,鼓励各地市指导当地龙头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渠道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电商平台交付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按照前述品类和标准享受优惠。如国家对回收家电有新工作要求,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审核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家电销售发票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动生产制造企业参与活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做好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辆、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辆。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均按照以上标准给予补贴。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报废更新力争13.5万辆。
3. 操作流程。个人消费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填报的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新车销售发票审核。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配合商务部门开展资金审核,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机动车注销、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开展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匹配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新车销售发票审核。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支持老旧货车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次予以补贴。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为: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或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2189台,更新符合条件的营运货车1939台,新增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1110台。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市按要求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老旧营运货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营运货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营运货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 品类和标准。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每套补贴4.2万元。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约2076辆,更新动力电池约2712套。
3. 操作流程。按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执行。
4.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细化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回收拆解工作并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销登记,以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注册登记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在《广东省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粤农农规〔2024〕2号)基础上,按照要求提高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补贴额。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新增纳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烘干机的基础上,再新增4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2. 工作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深圳市)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130台(套)。
3. 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后续相关文件落实。
4. 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商务部门负责发动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承担老旧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1. 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转让车辆需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注册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如国家对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明确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汽车置换更新力争14.3万辆。
3. 操作流程。汽车置换更新由各地市按照省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置换并购买新车,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后,通过活动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对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交易发票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地市按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市开展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二手车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审核。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二手车和新车交易发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开展活动宣传等。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1. 品类和标准。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补贴,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全省(不含深圳市)实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力争40万辆。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将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车后,凭新车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和报废回收证明,向各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流程以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为准。
4. 责任分工。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遴选并明确符合要求的销售商家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加大对参与以旧换新活动产品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税务部门负责新车销售发票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报废注销和新车注册登记。商务、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其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废旧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促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力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
1. 品类和标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对消费者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具体品类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指引执行。
2.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政策带动限额以上家具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零售额较大幅度增长。
3. 操作流程。消费者在各地市明确的商家或平台购买补贴品类中的家装产品,按照标准享受补贴。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本项工作。
4. 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认定标准。商务部门组织相关产品的经销商参与。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民政部门配合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工作。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抓好工作统筹,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操作指引,组织各地市落实本实施方案所列支持政策。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积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序有力推进。省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国家部署,统筹推进各领域以旧换新。对于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汽车报废更新、老旧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等5类国家政策已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拨付资金。对于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3+N”家电等2类国家明确支持但尚未制定补贴标准,广东具有突出产业优势的,要结合国家要求和广东实际,抓紧研究明确品类和标准,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和厨卫居家适老化改造等2类国家支持但尚未明确品类和标准的,要积极准备,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国家专项实施细则出台后可立即启动实施。要密切跟进国家政策制定情况,如有新工作要求,及时对应调整完善我省政策,确保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压实地市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聚焦企业和消费者实际需求,细化目标任务和落实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加力支持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模式创新。统筹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联接生产企业、聚集销售企业、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优势,更好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消费满意度。要推动政银企对接,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工具,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着力拓展汽车、高端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服务。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产品优惠让利,形成“政府补贴+金融支持+企业让利”的叠加效应。要对接好国家平台,积极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平台使用“粤焕新”公益品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及时跟踪问效。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做好政策协同,协调政策取向一致性,完善“日报告、周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和各地市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十四)严格资金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省财政厅对以旧换新超长期国债资金单独调拨、专款专用,抓紧研究统筹做好我省配套资金安排和分配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予以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突出资金支付的简便、快捷、顺畅,用好信息化工具,强化部门间协同审核,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减少审核层级,缩短审核时间,加快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进度跟踪机制,把资金拨付效率和资金支出进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紧盯各地市资金支出进度,梳理堵点难点,提出针对性措施。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资金使用规范有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灵活调配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调度和灵活调配机制,对使用效率高、成效突出的地市,适当调增资金分配额度;对使用效率低、进度不达预期的地市,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若地市用完当年度国家和省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其自行安排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资金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地市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必须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政府依法依规遴选。要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切实防止空转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贯
(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开通可享受优惠补贴的多元化支付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市、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依托“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设立“两新”政策咨询热线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和数据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指出,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印发的文件在对虚拟电厂聚合商落户光明响应收益的资助中,取消了单个项目的资助限额,改为单家企业的资助限额,并调高了资助金额上限。
原文及解读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8月6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了《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指出,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扶持资金1000万元。
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储能网将于8月20-21日,在广州举办“2024储能市场化创新应用论坛”,来自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的刘石和李柳松,将在论坛分别发表演讲,了解详情报名咨询:王老师 电话微信16633583932。
原文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政策扶持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见附件)予以公示。
若对拟安排项目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12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府前大厦901)反映。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意见请署实名,并注明具体联系方式。反馈意见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无效。
附件: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新型储能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6日

7月5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指出,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指出,申报范围为佛山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补助标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
原文如下: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通知》显示,海上风电联合基金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共同设立,是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前沿及“卡脖子”技术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注重问题和应用需求导向,争取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周期4年,经费事前资助。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若干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注重人才、团队培养,为海上风电产业未来发展和技术突破提供基础支撑。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实施周期3年,经费事前资助。
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远期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引导作用,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现启动2024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海上风电联合基金(以下简称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设立背景及定位
海上风电联合基金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共同设立,是省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风电联合基金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中亟待布局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及“卡脖子”技术难点,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融合,培养一批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提升广东海上风电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条件
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前沿及“卡脖子”技术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注重问题和应用需求导向,争取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
1.申请人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须在系统上传本人在依托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组织实施。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3)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需在系统上传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结题批复件等)。鼓励和支持海外归国人员牵头申报项目,具有承担境外相应科研项目经历的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4)无在研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
(5)符合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有关要求。
2.资助强度
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周期4年,经费事前资助。
3.支持领域与方向
按照《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进行申报,不在指南支持领域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4.预期成果要求
在重点科学问题研究上取得突破,有力支撑海上风电重点领域、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研究团队在国内外影响力、竞争力明显提升;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或申请发明专利合计不少于2篇(件)。鼓励在专著出版、标准规范、人才培养、专利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多样化研究成果。
(二)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上风电产业若干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注重人才、团队培养,为海上风电产业未来发展和技术突破提供基础支撑。
1.申请人条件
(1)应为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须在系统上传本人在依托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等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组织实施。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站博士后可以申请面上项目,但应合理安排研究时间,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无在研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和研究团队项目。
(5)符合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有关要求。
2.资助强度
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实施周期3年,经费事前资助。
3.支持领域与方向
按照《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确定的面上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进行申报,不在指南支持领域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4.预期成果要求
申请人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带团队的能力明显提升,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质量的论文(以标注基金项目为准)不少于1篇或申请相关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鼓励在专著出版、标准规范、人才培养、专利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多样化研究成果。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限制要求
1.项目仅面向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已注册具备省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的单位)申报。
2.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不设依托单位申报项目数量限制,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1项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且申请人申请和在研的省基金项目总数限2项。
3.同一年度省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最多支持每个申请人立项1项。申请人已获得2024年度省基金项目立项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3项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得申报。
5.申请人逾期一年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1项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得申报。
6.申请人因发生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其作为申报主体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不得申报。
(二)科研诚信要求
1.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申请人及参与者。申请人及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所有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系统签订申请人科研诚信承诺函(无须上传纸质承诺函)。
2.申请人应按照指南及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等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并提供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以在附件中上传的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为准)。
4.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请;不得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其他途径资助的,须在项目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5.申请人应科学、合理填写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果指标等,不得虚构和夸大。项目一经立项,申报填写的任务、目标、研究成果指标等内容将自动转为项目任务书对应内容,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
6.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或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7.申请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知识产权要求
省基金委将联合出资方、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动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转化,定期组织联合基金项目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基金成果推广应用。为有效推动基金成果应用和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须遵守以下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1.在项目实施期每年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项目的年度研究进展、成果产出、成果应用,以及知识产权获取、转化和保护等情况。项目验收后的第三年12月31日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须继续按年向省基金委报告项目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
2.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多个单位共同申报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的,应当签订协议,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做出明确约定。
4.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对于研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项目承担者应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著作权登记。
5.自知识产权登记日或申请日起3年内,联合资助企业对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联合资助企业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实施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将双方协商的结果报送省基金委。
(2)在联合资助企业享有优先权期限内,其他单位提出实施转化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请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省基金委,并由省基金委书面告知联合资助企业。联合资助企业拟行使优先权的,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项目承担者协商实施转化事宜。否则,视为联合资助企业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经费管理要求
1.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并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申报无需填报经费开支具体科目预算。
2.各依托单位应根据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省基金委完成制度备案。
3.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依托单位职责
1.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省基金项目执行、验收等管理,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将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数调整的重要依据。
2.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
3.依托单位在提交推荐项目前,须先在系统上传由依托单位加盖公章的“依托单位科研诚信承诺函”(承诺函仅需上传一次,承诺函模板可在申报系统开放后下载,由单位管理员在“申报管理”-“项目管理”-“省基金项目承诺函管理”中上传盖章后的扫描件)。
4.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
(六)合作研究要求
1.除牵头依托单位外,项目参与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2.牵头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当在申请书提交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下同),明确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情况。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盖章扫描件)需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原则上分配省级财政资金最大份额。
3.项目参与者中如含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境内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项目参与单位,应在申请书填写项目参与单位信息;境外人员(非港澳人员)一般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且须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上传“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可在系统中下载模板)的电子扫描文档;港澳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或以合作研究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四、申报方式
(一)项目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实施网上无纸化申报。
(二)项目申报前,申请人所在单位须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申请注册为省基金依托单位。
(三)申请人须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填写项目有关信息,上传必要的支撑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流程提交。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统一填写2024年1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要求填写。
(四)省基金项目网上申报操作指引、省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操作指引、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制度备案操作指引以及各类型项目申请书模板等可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在“首页-文件资料”中下载。
五、时间安排
网上正式填报及依托单位推荐时间:2024年7月12日~8月5日17:00
六、联系方式
(一)指南业务咨询:
李智英、王 倩,020-87583596、87567870
(二)申报业务咨询:
陈佳思、周晓燕,020-87567835、87567807
(三)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附件:2024年度海上风电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下称《操作规程》)发布,将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产业化项目等展开专项扶持,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助推深圳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新一代世界一流汽车城”。
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项目,《操作规程》提到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3〕292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是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职责明确、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明显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于资金管理工作中。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包括以下三类项目: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聚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方面需求,建设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资源共享特征,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围绕车用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OTA、自动驾驶算法、中央处理器及域控制器、智能传感器、车网通信系统设备、功率器件、线控底盘系统等产业链核心领域汽车电子业务,支持企业取得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和功能安全认证等车规级产品认证。
(三)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围绕新一代模块化高性能整车平台、车身一体轻量化、底盘一体化、线控底盘集成化、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基于域控制器的新型电子电气架构以及能量管理为核心的智能控制等整车技术;先进电池材料、电池结构优化、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新一代电池技术;新型驱动电机、多合一电驱动总成、第三代功率半导体、轮毂电机等电机电控前瞻技术;车规级芯片、“车能路云”一体化应用、工业设计软件、通用大模型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的规模化生产制造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项目属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已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2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经建设完成;
3.平台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平台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5.平台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平台需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属性,针对本地企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二)资助标准如下:
1.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予以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20%-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运营期的费用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对新建平台,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十条 汽车电子认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至少通过以下任一一项车规级产品认证或汽车行业专属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IATF 16949体系认证;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功能安全产品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流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网络安全认证ASPICE软件过程改进及能力评定认证、VSOC汽车安全运营中心认证、汽车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认证、车规级芯片认证及功率模块认证、车用操作系统认证、智能座舱系列认证、智能传感器认证、智能驾驶认证等。
2.申报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1个自然年度内取得颁发的认证证书,认证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
3.申报主体须为在深拥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单个认证项目,按照不超过经审定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认证费用范围包括获证证书费、研究咨询费、培训辅导费,其中获证费不低于项目申报总投入的40%,项目投入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获得认证证书前2个自然年度。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2.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产品具备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4.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
5.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6.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二)资助标准为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深圳信用网(.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五)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不同项目类别,申报主体还应提交以下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平台建设可行性报告、运营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等;
2.取得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经营资质的文件或佐证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3.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佐证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4.新建平台提供平台建设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设施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5.已建平台项目提供项目平台运营费用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宣传展示的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二)汽车电子认证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认证产品情况、在深研发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认证产品未来市场应用情况等。
2.获得相关资质或能力评估的佐证材料;
3.通过认证所产生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获证费发票、销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研究咨询、培训辅导的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和记录等。
(三)产业化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础技术、主要方向、任务、目标,项目建设方案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及环境影响等。
2.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领域取得资质、荣誉、专利、合作协议等佐证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组成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细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任务职责分工等)、已购置设备清单,场地等佐证材料;
5.反映项目技术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及奖励文件,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6.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第五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四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行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就同一批次项目评审组成专家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点开展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专家组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纳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政府采购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专项审计项目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送达专项审计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结论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资料归档。
(四)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组成核查组、送达核查通知和实施核查。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标准,结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集体决议等情况,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5月1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千瓦时。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 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详情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2月最后一天集中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3062。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30日,广东广州市黄埔区工信局、发改委发布《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其中提到,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建设、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MW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具体补贴标准:
(一)对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2元/千瓦时扶持。
(二)对在2025年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5元/千瓦时扶持。
(三)对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元/千瓦时扶持。
在比拼储能政策力度大小的市场中,执行储能补贴退坡的政策时有出现。
2023年7月19日,江苏发布了省级补贴退坡政策,《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2023年至2026年1月的迎峰度夏(冬)期间,依据其放电上网电量给予顶峰费用支持,顶峰费用逐年退坡,2023年至2024年0.5元/千瓦时,2025年至2026年1月0.3元/千瓦时。
早在2021年11月9日,浙江省发布《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调峰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
北极星储能网整理了85个补贴政策,涉及14个省份,这其中广东省发布储能补贴政策最多,达25项,浙江省紧随其后,达23项。有五个地区按放电量给予储能补贴超过0.8元/kWh,这些地区集中在浙江、江苏两省。
统计表格与文字版如下:




2023/11/30-广东广州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建设、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补贴标准:
(一)对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2元/千瓦时扶持。
(二)对在2025年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5元/千瓦时扶持。
(三)对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元/千瓦时扶持。
2023/11/28-广东佛山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023/11/23-北京
《北京市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支持在五环外工业厂区、物流园区、数据中心等非人员密集区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对制造业企业在厂区或所在园区内配置新型储能设施,实现能源高效利用的,按照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023/11/20-江苏苏州
《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碳达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公示》
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2023/11/18-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0.35元/千瓦时,补偿期暂按10年考虑,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标准。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
2023/11/14-江苏溧阳
《溧阳市“制造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鼓励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分布式储能项目,对业内知名企业来溧投资,经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储能项目,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助,补贴项目一年发电量,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补助,补贴2年放电量,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3/10/11-广东东莞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在东莞市投建的规模不小于2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由发改局认定,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023/10/8-广东龙门
《龙门县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支持重点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含)以上的新型储能制造企业按市政策文件给予用电补贴。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新建和扩建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根据市政策文件给予叠加资助。
2023/9/25-广东珠海
《珠海市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支持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应用。对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同一项目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3/9/22-江苏宿迁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2023/9/16-浙江嵊州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风火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200元/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23/9/15-江苏南京
《江宁区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对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储能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kWh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3/9/13-重庆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023/8/19-浙江平湖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对投资单体容量2MWh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5MWh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对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发起的局部需求响应邀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按平均响应电量给予不高于3元/千瓦时的补贴。
2023/8/9-广东佛山
《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
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工商业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装机容量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0元/kWh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每年评选不多于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023/8/2-浙江金华
《金东区加快用户侧储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用户侧储能项目应接入金华全域虚拟电厂平台,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充分发挥灵活、可调性储能资源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衡作用。对参与金华全域虚拟电厂负荷调控的储能项目,按负荷响应期间峰段放电量0.2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负荷响应期为7、8、12、1月份。补贴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补贴资金总额112.5万元,其中2023年度为37.5万元,2024年度和2025年1月为75万元。
2023/7/25-广东五华
《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23/7/19-浙江温州
《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用户侧储能一次性建设补贴、非制造业企业1000kW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同时,非制造业企业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
2023/7/19-江苏
《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2023年至2026年1月的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依据其放电上网电量给予顶峰费用支持,顶峰费用逐年退坡,2023年至2024年0.5元/千瓦时,2025年至2026年1月0.3元/千瓦时。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补贴标准2023年至2024年0.3元/千瓦时,2025年至2026年1月0.25元/千瓦时。
2023/7/17-广东佛山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
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
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对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已投运的项目,按总装机容量给予补贴,最高可达25万元。
2023/7/7-广东东莞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023/7/7-广东惠州
《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推动火电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电源侧储能有机融合,结合变电站站址和输电走廊资源布局电网侧储能,在“3+7”工业园区、数据中心和重点用电大户等多元场景推广储能应用。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在农村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站;鼓励在农业产业园、稻谷烘干中心、冷库等农业用电重要设施配置储能。对2023年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除国家、省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2023/6/27-四川成都
《关于申报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储能专项) 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通知》
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预算内资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连续3年。
2023/6/20-广东广州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023/6/19-浙江温州
《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
2023/6/13-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023/6/9-福建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
2023/6/1-北京
《关于公开征集朝阳区2023年节能减碳项目的通知》
对储能技术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20%的补助;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 生物质能等),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000元/kW的补助。
2023/5/25-浙江宁波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发电项目,经供电部门并网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023/5/12-广东东莞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资助方式与标准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7—8月组织认定,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023/5/8-深圳
《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
工业园区储能、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3/5/8-四川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构建市级统一储能管理平台,鼓励用户侧和产业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2023/5/5-重庆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190号提案的复函》
在财政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按150元/千瓦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加大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15亿元。
2023/5/3-广东
《关于开展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3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专题同一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2023/3/27-四川成都
《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强力推进能源供给结构优化和电力网架结构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储能设施(含自备发电机组),给予230元/千瓦建设补贴。
2023/3/17-浙江温州
《温州市关于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
2023/3/17-天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023/3/3-浙江杭州
《杭州市萧山区电力保供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十四五”期间建成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区统调储能项目,给予投资主体容量补贴,按储能功率300元/千瓦给予投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贴。
2023/2/22-广东东莞
《东城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对东城辖区内建成投运的总额超500万元用户侧新能源储能项目,由当地纳统的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或单个项目总投资中采购当地纳统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占比不低于40%,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时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
2023/2/16-江苏苏州
《于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的通知(2023年第一批次)》
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1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0.1元;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1元;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2023/2/15-安徽蚌埠
《蚌埠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屋面光伏项目按2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建筑立面光伏项目按3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储能按200元/千瓦标准给予奖补,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补;单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30万元以内。
2023/2/7-浙江海盐
《海盐县贯彻承接落实方案(征求意见稿)》
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对制造业企业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给予实际设备投资的1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23/1/28-江苏常州
《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
支持光伏等新能源与储能设施融合发展,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
2023/1/19-深圳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支持本地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高电源侧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含多功能智能杆)、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先进的储能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0万元。
2023/1/19-安徽合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项目申报的通知》
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3/1/16-重庆
《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
对在新区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区备案、建成投运且参与电网调度的独立储能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2022/12/25-重庆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022/12/19-内蒙古
《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
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纳入自治区示范项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不超过10年。容量补偿费用按放电量计算,根据实际调用电量,由未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市场主体分摊,如有容量市场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2022/12/10-广东肇庆
《关于进一步明确申报光伏发电、储能和冰蓄冷项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建成的储能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15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发放给制造业企业(场地提供方和项目建设方按 7:3 比例分配),每个项目(企业)补贴金额总和不超过100万元。
2022/11/25-浙江舟山
《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2022/11/7-湖南长沙
《关于支持先进储能材料产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根据营业收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上年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对新引进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储能材料企业按自投产之日起满1年实际用电量的30%进行计算,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022/10/28-深圳
《深圳市关于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因地制宜布局储能设施。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结合电网需求布局储能系统,对已并网投运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3年,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022/10/18-安徽合肥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对装机容量 1 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 2 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022/10/14-浙江嘉善
《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2022/10/14-浙江温州
《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社会资本开展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将分布式储能系统通过协调控制策略进行汇聚,为配电网提供有效支撑,逐步探索形成储能项目作为可调节负荷参与需求侧响应的机制。对于实际投运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千瓦时的补贴。
2022/8/10-江苏无锡
《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 关于节能降碳绿色发展的政策意见》
对实际投运的新建储能项目,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使用单位一次性补贴0.1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50万元。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区外的新建储能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0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上限25万元。
2022/8/1-江苏苏州
《关于征集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0.3元。
2022/7/23-重庆
《关于开展2022年铜梁区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1.3元/Wh的一次性补贴,如果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备 ,对于新建的光伏设备按照2.9元/W进行一次性补贴。新建光伏设备的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补贴的1.5倍,单个项目的所有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022/6/29-山西太原
《关于印发太原市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型储能项目(电化学、压缩空气等)给予补助,建成后,按投资额的2%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22/6/27-浙江金华
《关于加快推动婺城区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
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对于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3年(按200元、180 元、170元/千瓦·年退坡),按照省级补偿的标准享受省级补偿。
2022/6/21-安徽合肥
《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2/6/16-深圳福田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鼓励在我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2022/6/10-浙江诸暨
《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
“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
2022/5/24-浙江嘉善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储能容量补贴,补贴期自2021年起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2022/5/1-浙江永康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与金华补助标准一致),一年发放一次;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省补助标准:调峰项目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退坡,补助期三年),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2022/4/30-重庆
《关于同意开展2022年电力削峰移峰和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复函》
对水泥行业用户削峰电量按 0.02 元/千瓦时予以补贴,对其他类工业用户削峰电量按 0.1元/千瓦时予以补贴。
对跨月低谷移峰电量按 0.1 元/千瓦时予以补贴,对跨月非低谷移峰电量按 0.05 元/千瓦时予以补贴。
2022/4/6-广东肇庆
《肇庆高新区节约用电支持制造业发展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储能和冰蓄冷项目补贴:
1、补贴范围:我区制造业企业利用厂区内空间建设,于2021年9月30日-2022年9月29日期间在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的储能、冰蓄冷项目。场地提供方不属于发改部门认定的“两高”企业且无建设“两高”项目;项目建设方需为在我区注册企业。
2、补贴标准:
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15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发放给制造业企业(场地提供方和项目建设方按7:3比例分配),每个项目(企业)补贴金额总和不超过100万元。
2022/3/4-安徽芜湖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为5年。
为满足光伏发电安装条件,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光伏装机容量0.3元/瓦。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项目。
2022/3/1-江苏苏州
《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2022/2/11-广东珠海
《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
企业利用冰蓄冷、水蓄冷实行节能用电。
企业新建水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300冷吨且不高于5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5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新建冰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500冷吨且不高于10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达到10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021/12/17-浙江海宁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对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补贴期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偿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偿。
2021/12/16-浙江绍兴
《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柯桥区内投资建设符合分布式光伏3.0要求,并通过区发改局验收,接入柯桥区光伏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的非户用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5元对项目业主进行补助,补助周期为5年,在安装首年一年兑现一次,此后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柯桥区建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的,对项目业主按每千瓦时储能能力100元发放一次性补助。
2021/11/19-浙江苏州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用方(屋顶方)补贴0.1元/千瓦时,补贴项目1年的发电量;居民屋顶光伏项目按1元/瓦对投资方进行一次性装机补助;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投资方0.2元/千瓦时,补贴2年发电量;对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运营主体补贴0.9元/千瓦时,补贴2年放电量。
2021/11/9-浙江
《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调峰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给予容量补偿,补偿标准逐年退坡,补贴期暂定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示范项目,Kpd值>0.9的按储能容量每月给予20万千瓦时/兆瓦调频奖励一定用煤量指标。
2021/10/6-广东肇庆
《肇庆高新区节约用电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重点推动储能、冰蓄冷项目建设。一是对区内企业建设储能、冰蓄冷项目的,建成使用后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每个区内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二是在错峰用电时期,储能负荷可以冲抵错峰用电的负荷指标。
2021/9/23-浙江义乌
《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储能系统按照峰段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25元/kWh的补贴,补贴两年;已参与共享储能交易的不再享受此补贴。
2021/9/22-浙江温州
《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征求意见稿)
开展乐清湾港区共享储能项目建设试点,探索电力部门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共建共享储能投资运营模式,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字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干瓦时的补贴一鼓励各地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
2021/5/29-广东佛山
《容桂街道鼓励企业有序用电十项措施》
鼓励企业“削峰填谷”,利用低谷时段(按计费时段)进行生产用电,且每月填谷不低于15万千瓦时的,以上一正常用电日低谷时段用电量为依据按0.1元/千瓦时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不超过3万元。
鼓励企业利用蓄冷手段实行节能用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冰蓄冷、水蓄冷等,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021/5/1-广东佛山
《勒流街道鼓励企业有序用电的八项扶持措施》
安排财政资金精准帮扶,通过鼓励规上工业企业积极自备燃油(气)发电机,实施自主发电,对新购置的发电机用于生产经营发电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鼓励企业购置高端蓄能新技术的设备,单个企业所购置的蓄能设备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并设立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服务的工作效率等措施。
2021/1/18-青海
《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明确运营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具体电量由新能源企业与电网企业共同认定,具备条件的可由电网企业抄表计量,电量结算按月报省能源局备案。
2020/12/25-陕西西安
《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0/1/22-浙江长兴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对符合政策导向、设备关键部件为本县生产、在县域内实施的储能电站项目,在投产运行后一年内对用户侧给予0.03元/千瓦时的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2019/3/24-江苏苏州
《苏州工业园区绿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分布式燃机以及储能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燃机项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0.3元。
2018/9/17-安徽合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本政策发布后并网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储能系统充电量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且企业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互联网或微电网创新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占比不低于10%),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我省居民消费潜力,现就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汽车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小汽车购买指标申请资格,2023年广州增加5万个计划外节能燃油车增量指标配额。全面推行非营运小客车新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鼓励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一站式办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扩大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积极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支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中的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实行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维护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交通干线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推行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管”。统筹做好农村电网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省税务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活跃二手车市场。落实全面取消珠三角区域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广州、深圳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号牌指标。开通线上续办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优化二手车异地转让登记流程,全面推行二手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着力优化反向开票流程。培育壮大一批二手车流通行业龙头企业,支持二手车流通企业上规纳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汽车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汽车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综合利率水平。持续开展汽车金融领域“减费让利惠民利企”专项治理行动,切实纠治强制性搭售金融产品和违规收费行为。加快推行机动车(解)抵押线上办理,规范异地购车贷款办理流程。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支持保险公司将电池、电机、电控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负责)
二、促进家电和电子产品消费
(五)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各地市开展“家电焕新”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手机、电脑、音像器材、家用厨房电器具等九大类家用电器或电子产品给予补贴,省对各地市(不含深圳市)在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活动实行奖补政策,具体补贴比例和标准另行制定。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进行简单装修后交房,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家电、家具。鼓励有条件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学生宿舍配置公共洗衣房、公共厨房,配备绿色智能家电。引导家电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工业园区业主、学校等加强合作,开展家电租赁业务。加快建立健全绿色智能家电、电子产品标准体系,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智能家居和可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互联互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电子产品升级换代。加快推动国产AI技术与电子产品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人机交互、场景感知、图像识别、语音交互等技术,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家居、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交通旅游等领域开发新型终端产品,鼓励企业打造电子产品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电子产品适老化改造。深入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支持互联网应用开发粤语、客家话、潮汕话等语音搜索功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鼓励家电、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第二批废旧产品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推广“以旧换新+回收”一体化模式,加快构建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闭环体系。支持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结合配送、装机、维修等业务,发展逆向物流,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和以旧换新业务。引导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降低个人寄送回收二手家电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住房消费
(八)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推动重点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快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023年新增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2万套(间)。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将符合安全要求的现有物业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简化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整规划的手续。支持广州、深圳结合城中村改造规模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依法保障银行机构债权的前提下,推行一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提高一手房市场流通性。支持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动态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手续,推行全程网办。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农房改造。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允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2023年新开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不少于1100个。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贴,推行广州老旧小区成片连片加装电梯模式。深入实施农房质量安全风貌提升行动,大力推行装配式农房和绿色农房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服务消费扩容提质
(十一)提升餐饮消费。深入实施“粤菜师傅”工程,2023年开展“粤菜师傅”培训4万人次以上。加强与网络平台对接合作,鼓励各地评选地方特色美食小吃,制作发布“美食地图”,打造爆款美食“网红打卡地”。创新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吃货节”,积极推进粤菜美食街(区)建设,加强粤菜名店、名品培育,打造粤菜文化体验展示馆,进一步擦亮粤菜品牌形象。深入推进“明厨亮灶”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因地制宜优化餐饮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预制菜质量安全监管。举办预制菜产业供需对接会和专业展会,持续开展广东预制菜品牌营销。支持预制菜产业园、“菜篮子”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文旅消费。启动“百城百区”金融支持文旅消费行动。2023年面向在广东消费的居民和游客发放1亿元文旅消费券,提供100万张景区优惠门票,派发100万张特价优惠机票和1万间优惠客房,组织1000场文艺演出进景区,开展100场岭南特色重大文旅节事活动。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非遗交流大会、广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强化文旅宣传推广,聚合优势传播资源,加强社群口碑营销,提升广东文旅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粤港澳“一程多站”旅游资源整合推介,进一步擦亮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评选一批“粤式新潮流”广东文旅消费新业态新场景。积极对接港车入粤、澳车入粤,引导推动更多港澳居民自驾进乡村、进景区。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粤剧、醒狮、龙舟、广彩等非遗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旅融合IP。引导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游乐园等场所延长开放时间。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进一步鼓励职工疗休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养老托育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推进“长者饭堂”建设,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2023年为不少于2.2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加大福彩公益金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旅居养老”新业态,加强旅居养老省际合作,强化粤港澳跨境养老服务合作,支持旅居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打造高品质旅居养老目的地。支持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管托育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发放托育消费券。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大体育消费。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贵州“村超”“村BA”赛事举办经验,结合实际推出特色鲜明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运营企业和大型体育赛事。大力发展竞技体育运动,提升广东篮球、足球等传统体育赛事发展水平,打造冠军球队和明星球员。支持发展水上运动、马术、击剑、网球等大湾区特色运动项目,积极推广冰雪、航空、攀岩、电子竞技等新兴时尚运动项目。鼓励引进高水平专业化运营团队,大力盘活利用闲置空闲场馆场地资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体育局负责)
(十五)培育康养医疗美容消费。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活动,评选4家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0家省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实施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支持各地建设医疗美容特色街区(园区),支持广州打造“南方美谷”,支持深圳打造“医美之都”,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打造大湾区国际疗养中心。加强行业监管,引导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发展壮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办好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展会活动,对省内举办的品牌展会活动,经认定后给予省级资金扶持。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国际会展之都,鼓励我省具备实力的组展商整合港澳会展资源,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会展融合发展。支持各地引进国际一流会展企业、会展项目落户我省,组织广东省会展企业、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组展企业和专业品牌展会,提升广东品牌展会能级。调整优化展会防疫、安保管理机制,切实降低组展办展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挖掘农村消费潜力
(十七)深化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抓住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机遇,以展促销助力广东特色优势农产品持续“突围出圈”。实施农产品采购商、经纪人培育工程。强化农产品文化历史挖掘传播,加强广东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打造和市场营销,依托“粤贸全国”,开设“粤字号”农产品专场专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构建公共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网络。推动邮政、快递企业和各镇村助农平台(中心)等业务对接,进一步整合物流资源。推进农村电商和农村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在推动县域电商与快递协同的基础上,整合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等农村商贸物流资源,加强分拣、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增加农产品上行快递业务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推动乡村休闲产业全产业链升级,打造“4321”乡村休闲产业区(带),继续认定一批乡村休闲示范单位。推进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和乡村民宿。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加大乡村旅游精品路线打造和推介力度,力争2023年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数超1.5亿人次。积极创建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组织开展丙级旅游民宿评定,培育广东旅游民宿品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二十)壮大数字消费。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争2023年新建4万个5G基站。推动有线电视与IPTV加快超高清家庭智能网关、电视机顶盒部署应用,扩大4K电视收视规模,2023年全省新增4K机顶盒用户不少于50万户。加大优质4K/8K超高清视频内容制作引进力度,支持在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晚会、演唱会、大型展览等摄录转播采用超高清视频技术,2023年全省新增符合HDR、50帧以上标准的优质4K节目时长不少于3000小时。支持广州、深圳、佛山加快建设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推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打造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促进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深入实施“新时代精品”工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积极打造消费新场景。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AR/VR/MR等新技术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智慧超市、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等消费新场景,提供智能导游导览、云课堂、在线健身、线上培训、电子竞技等服务。征集遴选一批消费新场景应用项目,对入选项目优先给予宣传推介和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发展直播带货,支持广州、深圳打造直播电商之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体育局、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广绿色消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商场、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市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通过绿色积分奖励等手段,推动消费者养成绿色低碳消费习惯。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加强对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消费者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消费载体空间
(二十三)建设多层级消费中心。支持广州加快建设、深圳积极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珠海、汕头、佛山、韶关、东莞、湛江6市培育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加快谋划一批地方特色消费中心。推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因地制宜放开夜间延时经营限制,优化夜间外摆、夜间广告、夜间交通管制,着力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继续评定一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指导各地改造提升一批重点步行街(商圈),着力挖掘提升文化内涵,加强业态管控,支持商旅文娱体等多业态融合消费集聚区建设。加强餐饮、零售、快递、健身美发、养老托育、维修回收等社区服务集聚,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实施广货促消费行动。围绕我省汽车、消费电子、家电、家具、家装等优势产业名优产品,支持各地市、各行业商会协会自主办展,组织1万家次企业参展,加大品牌营销和产品促销力度,推动广货遍布全国、走向全球。举办全省性主题促消费活动,深入实施“一城一节一IP”行动,指导各地市打造品牌消费节,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形成“1+21”城市促消费活动矩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消费券,营造热烈消费氛围。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引导外贸企业对接国内消费需求,利用电商、展会等平台,加强内销品牌和渠道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五)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提升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着力补齐田头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全面组网投产。用足用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工具,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允许在具备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的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供销社、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消费环境
(二十六)强化消费领域综合监管。积极维护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管,强化民生领域价格收费监管,督促经营者加强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深入推进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2023年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检不少于9000批次,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不少于800万批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大力推进放心消费承诺街区(商圈)、餐饮店、电商平台、农贸市场建设,2023年新增放心消费承诺单位8000家,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3000家。实施“信用+”工程,鼓励市场主体基于消费者信用状况提供差异化商业折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对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养老托育等行业预付费监管。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在消费维权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完善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群众消费维权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协同联动,加强督促落实,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地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积极探索有效做法,认真抓好消费纳统,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