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2026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四)生物医药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
(五)智能科技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六)绿色低碳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
(七)未来产业领域
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
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
(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
(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
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
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
(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
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
(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四)生物医药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
(五)智能科技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六)绿色低碳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
(七)未来产业领域
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
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
(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
(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
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
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
(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
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
(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同时,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起草了《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办法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qxny@tht.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1号楼新能源产业局(邮编:3003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王工、闫工;联系电话:022-84806802。
附件1: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
2025年6月16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
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要是指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为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细化各细分领域支持范围,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示的产业目录,即时修订本办法并发布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技术领域指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且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的产业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第一条.对新注册(迁入),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5%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30万元到100万元的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最高 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400万元。按实际装修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政策期内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鼓励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 50% 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申报认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

















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天津市加力支持
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引导报废更新农业机械500台(套)左右,报废及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1200辆以上,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50辆左右,更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1000辆以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100套以上,报废更新个人乘用车40000辆以上,置换更新个人乘用车30000辆以上,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40万辆左右,更新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10万户左右。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结合本市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将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投(饲)饵机、增氧机、拉幕(卷帘)设备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按照《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明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指导相关区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制定方案、筹措资金,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消费者按本方案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支持个人乘用车置换更新。落实《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出售本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购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5万元补贴,购入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贴。(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六)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加强与相关电商平台、综合卖场、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接,制定出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操作流程、管理要求,原则上采用“支付立减”方式,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七)支持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结合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需求,按照厨卫家电焕新、智能家居消费和适老化产品购置三个方向制定补贴产品目录,原则上按照产品销售价格15%的比例给予个人消费者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结合提升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需要,制定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工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并组织实施。(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分别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八)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加大以旧换新惠民支持力度,对交回符合条件的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适当加大补贴力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三、资金保障
(九)明确资金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不得举债筹措资金的要求落实本市配套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涉农区统筹用于支持老旧农机报废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市交通运输委统筹用于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市商务局统筹用于支持个人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家装等产品改造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市城市管理委统筹用于支持居民室内老旧供暖设施及外窗更新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要加强监督核查,做好资金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配合各领域牵头部门合理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控。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资金,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动态监测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建立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各领域资金使用进度,每月组织分析总体情况和趋势。如某领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与前期预测出现较大变化,其牵头部门在负责领域内无法统筹解决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部门间统筹调剂建议,提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审定后调整资金使用安排,确保支持资金发挥最大效力。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各领域牵头部门要把握力度和节奏,对本领域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安排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跟踪问效。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每月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统筹推动。发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对照国家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支持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不等不靠,不搞齐步走,加快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小客车指标供给,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指标额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各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