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辽宁省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文件显示,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北票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原文如下:
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办农发〔2025〕161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和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朝农帮发〔2025〕33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金分配使用
1.资金使用原则。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任务”需求,统筹做好资金使用安排。优先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优先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突出全产业链开发,优先保证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
2.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支持防返贫监测、雨露计划、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气象干旱指数保险、治安保险、防贫保险、小额信贷、公益岗补贴、技能培训、资产保险、省外务工交通补助、危房改造、项目管理费、数字化综合治理项目等必要的刚性支出资金。综合考虑区域内资源优势、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链等情况,发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因地制宜补上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加工基地、配套设施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升帮扶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开展必要的、群众亟需的、不超越现有发展阶段的乡村建设、村容村貌提升、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
二.项目资金管理
各乡(镇)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建立项目库,经行业部门论证后纳入项目库,并制定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衔接资金,要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加强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建设管理等工作检查,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
项目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立项时,要适时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拟确权对象、管护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案等。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做好验收报账、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资产管护单位应参与验收,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要素是否完备,符合条件的及时确权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1.到户项目。扎实推进庭院经济,发挥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群众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重点针对人均收入较低、务工难度较大的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村因户分类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以饲养牛、羊、猪、驴等牲畜和户用光伏电站为主,全面发展“五小项目”(即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原则上要当年新发展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各乡镇要按照群众发展意愿、资金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规模和补助标准,以奖补方式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计入项目户收入中,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发展项目实际投入的80%;每户最高补贴标准,养殖类不超过5000元/户,种植类不超过2000元/户,其他投入较大的特色产业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各乡镇要做好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时时掌握项目存量,促进到户项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产业发展。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思路,聚焦主导产业,持续发展暖棚、冷棚(花菇)等产业项目,打造“菜市菇乡”品牌,助力我市特色产业“棚”勃发展。重点集中发展一批市场效益好、链条较完备且发展前景广的帮扶产业,支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等项目,因地制宜补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扶持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能够带动当地务工、就业项目、农机租赁、加工类等壮大村集体收入项目,当年原则上投入衔接资金额度在4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集中类项目,当年新建的集中类项目或往年已确定为集中类的项目,年收益不得低于投入衔接资金的5%,其中投入衔接资金的2%收益上缴全市统筹分配,促进产业项目薄弱乡村已脱贫户增收;投入衔接资金的3%左右收益用于项目所在乡村使用,主要用于增加已脱贫户和监测户收入,解决土地流转或产业设施配套等项目;投入衔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中类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各方收益分配比例。
3.乡村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两基”建设,支持拓展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和应用领域,推广数字化管理方式;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4.雨露计划。继续做好雨露计划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各乡(镇)在10月末和11月末分两次报送“雨露计划”名单,根据名单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5.村级公益岗补贴。深化落实“两奖一补”机制,加强村级公益岗开发力度,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确定补贴标准,重点探索实现差异化补贴,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6.防返贫监测补助。按照每个行政村5000元标准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管理,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及使用,并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防返贫监测工作力度。
7.小额信贷。继续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下达的放贷任务。重点围绕庭院经济发展,探索推进“一自三合”模式,确保应贷尽贷。
8.项目管理费。结合省以上衔接资金关于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要求,在北票市本级投入资金中参照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三、收益管理和分配
1.收益标准。2025年投入衔接资金新发展或新投产的产业项目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5%。
2.收益分配。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项目所在村(涉及村)要根据贫困人口和产业收益等情况制定本村收益分配办法,经乡(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审批备案。探索通过将村级收益授权给市、乡统筹分配的方式,平衡村级发展不均衡问题。原则上收益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于当年发放到户,并做到账目明确清晰。
四、扶贫(衔接)资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 〔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朝乡村振兴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级有关资产管理模式。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要通过政府发文等方式确权到村集体,并通过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完善村集体账目,做到笔笔有宗、账实相符。严格防止收益资金被挤占、挪用及侵吞等问题发生,同时,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我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6号)要求,帮扶产业发展“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促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找准低效闲置项目盘活一批,重点是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市场有潜力、前景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及时帮助纾困解难、有效盘活,促进良性、可持续发展。要盯准低效失败项目调整一批,重点是对确实难以为继、起不到带动作用且技术落后、市场前景不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有序调整销号退出。因重大自然灾害、使用寿命到期、报废等原因,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
1.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谁分配”的原则,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的跟踪指导,对重点项目验收工作要进行抽检。同时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把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做实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抓实资金支出情况跟踪调度,坚持问题导向,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或建设形象工程等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2.坚持绩效导向,做好全程绩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构建好事前、事中、事后绩效闭环管理体系,用好用活事前审核、过程监控、现场核查和跟踪问效等监督方式,切实实现项目绩效全程跟踪监管。要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导,适时实地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发现目标偏离及时纠偏。要坚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环节公告公示制度,尤其要加强到村到户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要强化督导检查,适时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积极防范以拨代支、简单入股分红、资产闲置浪费、利益联结机制单一,以及项目入库程序、政府采购管理、项目验收、公开公示等不规范的问题。
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2025年第一批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最终确定16个项目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本次装机容量共4.75GW/19.7GWh,2025年计划投产2550MW,2026年计划投产2200MW 。
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其中,星辰新能参与了仅有的两个全钒液流电池项目。此外,项目业主还包括林洋储能、中节能、内蒙古电力集团等。
此外,储能项目业主要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45日内完成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在提交接入系统设计之日起15日内复具体意见。
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形成实际工作量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调出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移出建设项目清单。
建设期内和建成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更改投资主体。
储能项目业主要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新型储能电站投运后安全可靠运行。储能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
根据今年3月内蒙古能源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实质性投产(以额定功率进行3个充放电循环、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小于72小时,下同)年度的补偿标准,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执行实质性投产上个年度的补偿标准。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以下为清单:

5月27日,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事项内容: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区(市)县根据当年响应情况,可结合实际给予叠加补贴。
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详情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5〕4号),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查看附件:附件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5〕4号),确保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措施精准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事项
(一)支持线路塔基交地
1.事项内容:对供电公司提出塔基建设用地需求后,各区(市)县应在30日内交付塔基作业面。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2.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3.支持对象:相关区(市)县。
4.支持标准: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5.申报条件:
线路塔基已交付并竣工投运。
6.申报材料:
(1)申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报报告(详细清单应包括:线路工程名、塔基总数、按时移交数量、未按时移交数量)。
(2)塔基建设交付佐证材料〔供电公司书面向属地区(市)县提出需求时间,塔基交付后双方签字确认资料,如无相关书面材料,供电公司提供未滞后的书面说明〕。
(3)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路径红线和塔基点位。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7.申报渠道:线下申报。
8.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二)支持集中供能项目建设
1.事项内容:支持开发利用分布式燃机、水(冰)蓄能、浅层地热等建设集中供能项目,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管理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在成都市内建设集中供能项目的业主单位。
5.支持标准: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6.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设备总装机规模不低于5兆瓦(含5兆瓦)。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项目立项、项目设计(含设计装机规模信息)、项目验收等佐证材料。
(4)申报单位承诺书。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三)加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支持
1.事项内容:对2014年以前建成且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存在安全隐患或非“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院落),需对供配电设施改造后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在原市级财政给予供电公司每个4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供电公司。
5.支持标准: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4万元接收奖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
6.申报条件:
供电公司已经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完毕。
7.申报材料:
(1)属地供电公司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区(市)县审核情况。
(3)供电公司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完成的验收证明。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8.申报渠道:线下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四)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
1.事项内容: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区(市)县根据当年响应情况,可结合实际给予叠加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参与压减电量的工业企业。
5.支持标准:主动压减生产运行电量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6.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参与当年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主动压减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鼓励企业参与省级需求侧响应,可同时享受省级政策)。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4)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承诺书。
(6)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
1.事项内容: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管理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参与成都市负荷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单位及其接入企业。
5.支持标准: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对获得工业企业压减电量政策支持的部分,不予重复支持)。
6.申报条件: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申报单位参与负荷响应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运营单位出具)。
(4)申报单位承诺书。
(5)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支持车网互动(V2G)试点应用
1.事项内容: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
5.支持标准: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在省级发布需求侧响应时,放电电量应优先参与响应,申报时扣除响应部分,不足部份市级补足到5元/千瓦时。
6.申报条件:
(1)已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
(2)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3)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佐证材料。
(4)项目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佐证材料(市级监管平台、各级虚拟电厂、供电公司协同提供证明)。
(5)放电电量参与当年需求侧响应情况。
(6)申报单位承诺书。
(7)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二、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有关金额,根据当年城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情况下,经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专项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市、区(市)县按比例分担的,各区(市)县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拨付配套资金。
(四)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市级补贴,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5〕4号),电力处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叠加极端天气的不可预测性,成都用能呈现出“终端需求快速增长、电力供给整体偏紧、用电特性加速演变”三大特征。为适应能源电力发展新形势,促进源网荷储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大电力建设支持力度,共同提升城市能源电力保障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规〔2025〕4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电力处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期间已组织了行业企业研究讨论,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区(市)县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通过了专家评审。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2章,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措施》中6个奖补事项具体要求。
第1章,支持事项。主要明确了支持线路塔基交地、支持集中供能项目建设、加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支持、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支持车网互动(V2G)试点应用6类奖补事项的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渠道和申报时间等。
第2章,其它事项。明确了《实施细则》对经营主体的要求、压减电量补贴事项的实际流程要求、区(市)县配套资金拨付要求、解释权和有效时间等事项。
三、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
解读人:吴刚
联系电话:61885827
5月20日,杭州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kW,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kW;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kW,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kW。
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kWh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kWh/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以下为原文:
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与建议请于2025年6月1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
通信地址:上城区中河中路275-1号
邮编:310000
联系人:徐攀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有序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助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优化充电设施布局,促进充电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补贴的资金,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
(三)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中央、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财政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激励;支持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的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建设运维。
(二)支持条件
1.建设补贴
(1)建设补贴以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为支持对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新建总功率不低于480千瓦且竣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不含《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82号)施行后各类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在居民住宅小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鼓励引导建设的项目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
(2)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的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
(2)运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考核激励。年度企业等级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考核激励(评定细则另行印发)。
4.支持市级平台。用于依托市级平台加强全市充电设施日常监管、企业等级评价等工作,以及平台的升级改造。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向新能源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配套供能的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4.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营补贴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励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四)支持市级平台
依据市级平台的年度工作,给予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2%的支持。
四、申报流程
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一)申报主体和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资料、市级平台接入证明和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证书;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
(3)如有所有权人转让运营补贴受益人的项目,需提供所有权人变更运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市场监督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考核激励。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考核激励资金申请表;
(2)年度等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城乡建设部门。
(三)公示
市城乡建设部门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县(市)。区、县(市)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为加快执行进度,本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级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后续根据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及时清算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2.区、县(市)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3.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随意拆改已建充电设施项目。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补贴发放,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专项资金奖补标准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已获得其他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领取奖补资金。
5.结合专项资金总额,优先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重点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6.本细则自 年 月 日(印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同时废止。
各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扬州经开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的若干措施》已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扬州经开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以下简称智改数转网联),推动数字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深化智改数转网联试点示范
1.支持标杆示范创建。鼓励制造业企业争创智改数转网联领域示范荣誉,对入选《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企业,予以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标杆企业(含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认定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智改数转网联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予以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市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予以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CMMM)的企业,按照二级最高8万元、三级最高15万元、四级最高25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二星最高6万元、三星最高8万元、四星最高10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的企业,按照二级最高5万元、三级最高8万元给与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按照AA级最高18万元、AAA级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
3.支持智能装备研制。加快智能装备技术攻关、迭代升级和推广应用,对新认定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全面实施智改数转网联数字化应用
4.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备案并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且当年智能制造设备、软件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按不超过设备发票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企业信息化能力提升。对新获批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上云企业前两年运维费用予以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
6.支持企业信息安全防护培育。对新获批省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的,按获批5星级、4星级、3星级、2星级、1星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获批省工业信息安全服务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三、全面推动智改数转网联生态体系建设
7.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规模化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平台类)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予以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资质认证。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按照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通过CMMI(软件成熟度)三级及以上、ITSS(信息技术服务)三级及以上、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体系)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的奖励。
9.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对工业企业及其主辅分离的软件企业近三年自主研发工业软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企业上一年度累计软件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累计软件开票销售的3%,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做优做强。支持服务商提供智改数转网联解决方案和服务。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服务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对区内服务商工作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选“扬州经开区‘智改数转网联’优秀服务商”,并根据省级以上项目获批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本措施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措施内容的,遵照执行。区工信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江苏省政府大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推动企业建设示范智能工厂,并提供专项资金补贴。成功获批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企业,不仅能获得财政支持,还能提升市场竞争力。本文详细介绍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标准,帮助企业把握政策红利,实现智能化升级。
一、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政策概述
江苏省政府通过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补贴主要适用于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等。
二、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补贴标准
1. 资金补贴额度
- 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补贴,一般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0%-30%给予补贴。
- 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补贴金额在100万-300万元,根据车间智能化改造投资情况确定。
- 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50万-200万元专项补贴。
2. 补贴适用范围
- 智能化设备采购补贴:包括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等核心设备。
- 信息化管理系统补贴:如企业引入MES(制造执行系统)、ERP(企业资源管理)、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等智能系统,可获得投资补贴。
- 工业互联网与大数据应用补贴:企业应用5G+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技术,可申请专项支持。
- 绿色制造改造补贴:符合节能减排、碳中和目标的智能工厂,可获得额外补贴。
3. 申报与审核流程
企业申报:通过江苏省工信厅官网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审核:省级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改造方案、投资金额、技术应用等进行评估。
实地考察:专家组深入企业现场,检查智能化生产线、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公示与认定:审核通过的企业将在政府官网公示,并授予江苏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称号。
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根据企业智能改造的实际投入和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
江苏省智能工厂补贴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申报,享受政策红利。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苏政办发〔2024〕39 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等工作部署,分层分级推进智能工厂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 年版)》(附件 1)、《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要素条件(2025 年版)》(附件 2),在车间智能化改造基础上,加强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与操作系统和工业网络设备等集成应用,开展基础、先进、卓越和领航级智能工厂梯度建设。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免费诊断工作基础,制定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计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利用《江苏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2025 年版)》(附件 3)评价基础上,对照《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典型场景企业自评价参考(2025 年版)》(附件 4),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水平自评价,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先进级智能工厂。
二、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烟草、汽车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2.申报主体生产经营正常(须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财务报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智能工厂等级水平自评测达到先进级智能工厂等级水平,且申报主体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价水平达到 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4.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对申报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须提供真实性承诺)。
(二)组织实施
1.申报主体编制《江苏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书》(附件 5),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筑峰强链”企业申报时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旗舰店选择直报省工信厅,由所属集群产业处室初审推荐;非“筑峰强链”企业(含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主体须由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3.推荐单位应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前完成线下查验和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其中: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须行文(一式 2 份)报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已入选 2024 年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同时明确为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入选原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原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国家 5G 工厂且为原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在省数字工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信用审查后直接明确为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其他往年入选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 5G 工厂、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单位满足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专家评审。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和宣传推广工作。
6.对符合条件的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能力建设提升项目将择优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选国家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7.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申报资料造假、严重失信等违规行为,不再符合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要求的企业,经核实后可取消省先进级智能工厂。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能力自评、智能工厂等级水平自评和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工作基于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工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旗 舰 店 “ 认 定 遴 选 类 申 报 ” 板 块(https://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7/index.html)开展,系统开放自评和申报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4 日。
(二)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化发展处 025-69652756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信息中心联系电话:18912980070、025-69652990 QQ:1225254416
材料邮寄:南京市北京西路 16 号苏兴大厦 908 室
附件:
附件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 年版).docx
附件2-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要素条件(2025 年版).docx
附件3-江苏省企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2025 年版).docx
附件4-江苏省智能工厂梯度建设典型场景企业自评价参考(2025 年版).docx
上海市三部门印发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扶持细则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工作,现将《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二、申报要求和项目规模
申报单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企业应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且符合信用监管要求,在申报环节自主开展信用查询、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信用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后一年以内,由申报单位提出备案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最终评定。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5、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6、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7、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相关检测报告及审查资料。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
5、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7、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
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等);
5、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全部费用);
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8、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COP的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5、公共建筑节能量审核报告;
6、项目节能量最大的两项改造内容,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前后相同工况下系统(设备)检测报告;
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
8、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获得国家或本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称号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证书;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每平方米;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每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符合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受益面积每平米补贴15元每平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五)符合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按照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付过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
(二)区安全质量监督站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四)区建交委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区建交委进行公告,颁发《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关于开展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建筑节能降碳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利于培育本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二) 有利于提高本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低碳建筑发展;
(三) 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 有利于完善本区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管理体系。
二、 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根据市住建委下达的年度碳达峰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
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包括:
(一) 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超低能耗建筑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 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2. (近)零能耗建筑
根据《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2019 ),达到近零能耗技术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51350-2019 )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 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3.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 上。建筑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4. 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DG/TJ08-2262-2018 ),达到绿色施工要求的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与区建设领域碳 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DG/TJ08-2136-2022 L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 (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双碳政策课题研究、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筑能耗前期排摸、区建筑能耗平台日常管理、建筑能耗后期管理(能效对标、能效提升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展示;支持本资金示范项目的降碳成效评审及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 支持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 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2. 符合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符合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3. 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竣工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或运行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5. 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公共建筑单位建 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获评国家和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单个项目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1.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包括节能环 保、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等),经认定推动行业低碳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 对涉及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包 括专利申请、产品测试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
政府双碳管理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内控制度确定费用支付。
(四)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 在专项施工图文件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在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三)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构封顶且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示范项目采用评比淘汰制,一年评选确认示范项目不超过30个。
(四)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实施 前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报送改造方案和技术分析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和财务审计。
(五) 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申报流程
(一) 项目申请
区建管委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或者申报指南,由申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委托评审
区建管委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三) 部门联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建管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行业 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平台公司等开展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建管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专项资金。
(四) 项目预算
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汇总部门联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和当年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并按程序下达。
(五) 预算调整和执行
年度预算下达后,区建管委根据联审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经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进行预算主体调整申请。区建管委根据调整预算拨款至支持对象。

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谱写新时代人民城市新篇章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节能低碳的高品质建筑,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不低于50万平方米,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广泛调动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经济杠杆,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
坚持集成创新。借鉴国外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成果,吸收国内超低能耗建筑经验,结合本市功能定位、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通过集成和创新,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经验。
坚持产业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实施目标管理,并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研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物业及能源管理单位等积极参与,培育超低能耗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和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根据区域特点,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二)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结合本市气候区特点,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三)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本市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二)容积率计算。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采用外墙保温一体化(仅采用内保温一体化的除外)的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保温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
具体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资源部门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就超低能耗建筑认定情况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申请容积率计算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等申请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三)鼓励尚未开工的项目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已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六、项目审核
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检测报告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审核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和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推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工作机制,负责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制定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评价认证,组织发布本市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目录。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认定意见,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超低能耗建筑的推广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超低能耗建筑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将属于超低能耗建筑的房屋在施工图中作出明确标记,并加强施工全过程检查和工程验收,确保超低能耗建筑质量。对于项目审核不通过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取消财政和容积率计算的支持,项目应按照实际计容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消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及其法人申报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相关政策支持的资格。
(三)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超低能耗建筑优势、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本市营造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901号)同时废止。
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主要任务
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重点发展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政策支持
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容积率奖励——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
鼓励改建——已办理前期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认定意见。
建设单位依据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审核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内容。

11月1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原文如下: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
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商务局:
现将《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解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10月31日
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活动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名下旧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同一车架号仅可参与一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须为9座及以下燃油或新能源车。
第四条 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自7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补贴申请填报时间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止。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或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转出或报废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燃油乘用车或二手乘用车给予补贴。
第六条 新车销售发票出具地为贵州省范围内的,可参与我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第七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注册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时间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
第八条 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旧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乘用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及新购二手乘用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无先后顺序),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所有涉及置换(报废)更新的车辆在整个活动期间仅可参与一次,涉及车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溯及以往,对10月31日前活动期间内产生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旧车转让置换采取追溯补偿机制,确已产生旧车转出并购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将给予补贴,本细则印发后个人之间的转让置换不可参与本活动。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条 个人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填报相关凭证供平台审核,第三方平台根据我厅本细则相关要求对前端设置相应的填报规则,并通过数据接口与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开展实时人员四要素验证、税票审验及审校等工作,以确保转让、销售及注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提供完善数据通道辅助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用户进行资金发放。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扫码进入“贵州省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通过“汽车置换(报废)更新”小程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报废车辆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需确保收款卡为一类卡),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废车辆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旧车置换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旧车置换二手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2、上传消费者名下原车辆过户到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出售原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汽车、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原车辆时开具的反向发票);
3、上传新购二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时开具的正向发票)、交易合同(扫描件或照片)、支付凭证(pos刷卡小票、支付或转账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后,第三方平台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我厅进行复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第二十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平台将修改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邮件方式提出复核申请,邮箱:1752462622@qq.com。省商务厅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次活动补贴由贵州省商务厅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委托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进行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银联商务贵州分公司对汽车置换(报废)更新活动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的汽车经销企业及报废回收企业参与活动,指导活动企业合理宣传促销活动;负责加强活动企业监管指导,对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纠正不规范促销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要求将转让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各地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不得向参与活动消费者和承办主体增设任何活动附加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事中、事后审计制度,加强对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管。
第六章 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 申领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上传申报资料,并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图像模糊等问题无法通过审核。
第三十一条 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活动的汽车(二手车)销售企业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能正常出具汽车、二手车经销的正、反向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合法设立并获得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个人消费者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咨询
填报平台咨询热线:0851-85880667
贵州省商务厅政策咨询热线:0851-88555703、88555704
市级政策咨询热线:
贵阳市商务局0851-87973379
遵义市商务局0851-28395055
黔东南州商务局0855-8223635
毕节市商务局0857- 8912005
黔南州商务局0854-8221268
铜仁市商务局0856-5223448
六盘水市商务局0858-8327256、8325372
安顺市商务局0851-33222713
黔西南州商务局0859-3223184、312980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0月31日,北京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4〕20号),其中指出,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勤勉尽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转化关键制度;结合创新主体科教资源,加强技术经理人等转化人才的聘用、培养和激励;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发掘高价值成果及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合作交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高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的数量及金额,促成高价值成果转化成为企业。
2.应积极参与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任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关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不断优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应按《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年度信息填报、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工作。
3.应配备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技术经理人,所聘用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商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资质。
4.应持续产生高价值科技成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每年新增高价值成果,定期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库。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掘筛选高价值成果,人员聘用、培训及激励,组织各类转化活动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阶段,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集市场研究、企业对接、原型设计、供应链配套、技术集成、样机研制、性能测试、工艺定型、小批量试制、场景应用等服务于一体的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验证平台,紧密联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产出源头,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促成创办新企业,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开展验证并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持续推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实现样机(品)化、工程化、产品化,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落地发展,转化落地成果较上年度增加。
2.应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开展服务。开放平台技术、人才、设备等服务资源,持续为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提升技术成熟度、产品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服务企业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
3.应围绕概念验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立相对独立、职能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市场化聘用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概念验证项目管理体系、服务流程和开放的服务机制。
4.应自建或合作建设支撑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的研发和实验平台。配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组建由市场、设计、工程、实验、制造、检测等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具有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等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团队,并与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产业领域优质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能够保障相关项目快速完成概念验证、产品迭代和落地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软硬件配套、人员聘用与激励、项目验证及开展对接活动等。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在相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资源联系较为紧密,能够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景等支持。
2.平台应通过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和培育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能力。
3.平台发展定位及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具体,组织架构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设计合理,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
4.平台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对外开放共享内部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等资源,对产业发展能够形成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服务支撑作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对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服务能力。
2.企业具备较强的基础实力,近年来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力强,对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档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培育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高成长潜力企业,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技服务业。
2.企业快速发展,上年度首次成为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项目,带动更多社会投资,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供给,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二)支持条件
项目为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创制及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产业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不断拓展专业服务能力种类,提升服务绩效,提高社会组织国际、国内及行业影响力。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社会组织能够为促进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发挥作用;要素类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标准等创新创业要素活跃发展;综合类社会组织能够引导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会员中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80家(含)。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每年民政部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具备不少于2个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并有显著工作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年度绩效工作和目标,择优给予分档支持。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5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7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况,按照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数量,给予每份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8000元的费用补贴,原则上年度支持总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支持资金较大、里程碑式节点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应附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还修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其中也提到,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 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 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相关解读及原文件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拟修订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显著提升了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四、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区域集中供能系统的高水平建设和运营,调动综合能源站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拟修订新片区综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临港新片区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筹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
《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对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扶持方式和力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建设主体对此存有疑虑。因此结合《实施办法》开展首次评估工作的契机,我委开展了政策修订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结合评估结果,修订了《实施办法》,政策中明确了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补贴方式,细化存量锅炉扶持、能源站用电容量核算等其他细节条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区能源站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能源站站房建设扶持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类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与拟供能区域投资主体不为同一家企业或为控股关系的综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对于与建筑结合建设的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能源站管网扶持
鼓励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结建方式,以降低建设主体相关管道工程建设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的定额补贴维持上一版政策标准。满足补贴申报条件、经评审确认后,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四)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核算
对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进行核算时,参考供能区域用能负荷折算豁免用电容量,并由电力公司进行相应核减。
(五)先进技术应用扶持
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六)相关定义
如能源站达产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日起进行计算;能源站与用户协商年最低负荷收取费用标准,全年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用户申请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建筑面积。
三、资金申请流程
维持上一版政策不变:
1.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及发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等,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10月22日,浙江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
《实施办法》明确,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信局电力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1885841;
邮箱:cdsdlc@163.com
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6—9月期间燃料购买凭证、发电计量等证明材料。自发电量计算方式:
a.有计量装置的提供计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b.若未安装计量装置,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估量计算。响应期间发电机总发电量=(响应期间燃料总消耗量×单位燃料热值)÷该发电机每度电消耗燃料热值×该发电机组发电转化效率。
示例:一般情况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的转化效率一般为30%—40%,1升柴油的重量大约0.835千克,0号柴油每千克柴油的热值=10200大卡/千克,约=10200×4.2J=42676.8千焦,0.835千克柴油热值=0.835×42676.8千焦,1度电=1000W×1H=3600千焦,理论值一升柴油发电数据为:35635.128千焦÷3600千焦=9.89(度电),算上转化率后,柴油发电机组大概1升柴油能发3度电左右。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二、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企业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
计算方式为:基准电量减去申报补贴日用电量(仅保留正整数),最后累加起来为总的压减电量。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三、支持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
(一)支持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站已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
2.充换电站已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
(三)申报材料
1.充换电站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充换电站接入虚拟电厂及反向放电能力(V2G)佐证材料;
3.充换电站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以省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为依据);
4.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四、2024年迎峰度夏四川省发布需求侧响应时间
2024年8月7日、8月8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非工作日)、8月25日(非工作日)、8月26日、8月27日、8月28、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共16天,即在这16天中自发电、压减、响应的电量可给予补贴。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钢铁和水泥企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能源函〔2024〕82号)中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企业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企业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六)《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八)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财政局:61882554

10月12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经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显示,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
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条件
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相关模板可通过申报网站下载,并按目录编制成册,包括:
1.企业申请表(详见线上模板);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范围内的产品相关年度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要明确披露企业申报范围内的产品两个年度的销售额以及销售额差额、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是市场公允价值,并将《财政扶持情况(销售奖励类)》(详见线上模板)纳入审计报告进行审计说明,作为审计报告中的附件;
4.企业2022年、2023年申报范围产品销售合同(附双方无投资关联证明材料)及对应的发货凭证、发票清单、交易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清单需单独上传,详见线上模板);
5.申报范围内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用户使用报告(每个型号产品都需提供对应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线上模板)。三、申报方式
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企业线上申报请登录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线下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区政府8号楼607室)。
联系人: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杨锦钰
电话:89515955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地在龙华区,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新型储能、氢能、节能降碳服务等新能源领域。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相关称号的新能源优质企业,按区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集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对新招引的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按区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六)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七)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级创新载体,按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龙华区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平台,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十)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开展产业化,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对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5%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一)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二)加快虚拟电厂建设。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四)提升综合能源服务水平。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六)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本措施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9月12日,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指出,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原文如下:
河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汽车置换更新,省商务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河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豫政办〔2024〕57号),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含当日,下同),按照“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买一辆新乘用车可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本人名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登记上牌非营运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购车价格6万元(含,购车发票价,下同)至10万元(不含,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7000元;购车价格10万元至2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4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万元;购车价格2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6万元、燃油乘用车补贴1.3万元。
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提前用完则汽车置换补贴活动结束。鼓励各市县统筹地方资金延续开展汽车置换补贴活动。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申请补贴须为同一人。
(二)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转让旧车、购买新车日期均须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分别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开票地均须为河南省内,新车销售发票须注明销售门店所属县市区)。
(四)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同一辆新乘用车不能同时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补贴申报
申报时间:拟申请汽车置换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20日9时至2025年1月5日22时前,通过云闪付APP搜索“河南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小程序,登录汽车置换补贴专区,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备注的县市区)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受理。
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面、反面2张照片;
2.所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第一联,须备注销售门店所属的县市区),《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3.旧车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3、4页)照片,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图片(非必填项,如需提供可上传);
4.申请人本人名下有效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Ⅰ类银行账户)卡面照片(接收补贴资金用,确保卡片可用);
5.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银行卡、发票和乘用车登记等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图片资料应完整、清晰、无修改(务必上传原图)。
(二)补贴审核
1.申报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比对审核,信息完整有效,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2.补贴申请经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确定(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原则上每半个月1次(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将审核通过的消费者名单及补贴资金建议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
3.消费者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因提交信息不完整、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等被退回的,请根据修改提示及时完善相关信息材料,最迟于2025年1月5日22时前完成补交,系统以补交时间为准。逾期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的补贴申请,通过平台告知理由。
(三)补贴发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由各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消费者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由各地市自主确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县商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督导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执行、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或督导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会同第三方服务平台做好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服务平台和各市县商务部门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与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签订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承诺书,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个人消费者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转让旧车后,买方应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并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由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9月10日,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商建发〔2024〕20号
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梅河口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省商务厅等6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实施方案 .docx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0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吉林省内转让本人名下在吉林省内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在吉林省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并在吉林省内完成注册登记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给予定额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标注,挂绿色车牌)。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
三、补贴对象
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贴。
2.旧车所有人、新车所有人与补贴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个人。
3.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必须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吉林省。
5.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6.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吉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7.旧车、新车的使用性质均应为非营运。
8.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参与置换更新活动不得超过2次。
9.在补贴发放至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前,其新车不得转让,不得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
四、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
五、补贴资金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0时至2025年1月10日24时。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本次活动依托懂车帝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下载懂车帝APP,搜索“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完成注册,并上传以下资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
2.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与本人借记卡相关联的手机号码;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4.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5.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吉林省内相关企业开具)原件照片;
6.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是吉林省内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发放)原件照片。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清晰、准确、真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发生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由社会公证机构提供相应证明。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州)财政、公安等部门,审核比对信息。审核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商务、财政协商后,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工作分工
(一)商务部门
1.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搭建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发改部门
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
(三)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拨付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商务厅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方案,并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转让、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依法打击查处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中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协助做好车辆销售过程中,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税务部门
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商务牵头,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置换更新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汽车置换更新工作档案,留存汽车置换更新工作产生的数据、文件、以备后续审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平台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汽车置换更新咨询服务电话,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依法管理。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市(州)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参与活动资格,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关要求。各市(州)不得指定参与活动企业,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方案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9月11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明确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申报截止至9月27日。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
据悉,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2024年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号)要求,园区经发委组织了光伏和储能项目的征集,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补贴计划。现对列入计划项目发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1.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 申报流程
1.获取发电量证明。请于周一至周五(8:30-17:00)至国网苏州月亮湾供电营业厅(八达街185号)领取或致电0512-64522974索取电子版。
2.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进入“用户空间”后,选择“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分布式项目补贴”,在线填报并上传附件。
三、 奖补时间范围:
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分布式储能项目:已发放过补贴的项目,补贴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或补贴期满时间); 新申报项目,补贴时间为并网时间至2023年8月31日。
注意:本次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请各企业及时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
四、 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截止至9月27日。
五、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0512-67068000、66681046
发电量证明咨询:0512-6452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