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近日,四川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再次明确供水电气有关价费政策的函,其中提到,各转供电(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将物业用电与商户用电分离,严格按照“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加6%的电耗向用户收取转供电费”政策执行,不得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电梯、公共照明等电费向用户分摊,并最迟于半年清算一次。
详情如下: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再次明确供水电气有关价费政策的函
县内各供水、供电(含物业服务转供电,下同)、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电气暖行业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391号)规定,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历次自查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要常态化抓好收费目录清单制管理,现就供水电气有关价费政策再次函告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认真做好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继续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公示常态化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予以更新。继续落实好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电、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等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做好供气、供水、供电安装及其他收费政策的解释,优化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间,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网南江县供电分公司要继续开展对工商业用户的用电市场化交易指导服务,帮助制定用能优化方案,提高电能利用效益,降低购电成本。
二、各供水、电、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工程设施建设安装,不得设置进入限制条件。细化落实第三方参与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工程设施安装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的标准和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各转供电(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将物业用电与商户用电分离,严格按照“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加6%的电耗向用户收取转供电费”政策执行,不得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电梯、公共照明等电费向用户分摊,并最迟于半年清算一次。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县发改局将汇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此函。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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