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 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标准。两笔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均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范围。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四)其他。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该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同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范围。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五)其他。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该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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