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松
来源:中国石油报
ESG作为热门话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去年11月,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对推动ESG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的深入实施,气候相关披露将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与国际贸易规则变革的重要规范标准。
政策推动与外部压力对ESG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ESG当中,“E”“S”“G”分别代表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其最初的理念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CSR),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企业开始流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现在我国很多大型企业每年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是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巨头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采用的一种很常见的信息披露方式。
从最早的环境保护,到节能减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建设更加完善,目前我国正在编撰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都会传导给市场主体。随着绿色低碳相关要求越来越严,对ESG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深化ESG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为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积极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升级,企业也需要适应这一趋势,通过ESG治理更好地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降本增效。
从碳市场建设看,随着国家碳市场制度体系持续完善,碳市场纳入更多行业,对碳排放等ESG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国家碳市场自2021年启动以来,最初只纳入电力行业,2024年新增纳入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随着条件逐步成熟将纳入更多行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是碳市场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报告并核查排放信息。目前,国内碳市场主要涵盖企业自身直接排放,即范围1排放;范围2是除自身直接排放外,还要加上企业外购的电力、热力等间接排放;范围3涵盖范围更广,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供应链和价值链上下游,更多强调供应链的共生关系和协调行动,这要求企业不仅自身进行信息披露,还要带动企业的客户、供应商等上下游进行信息披露。
从国际贸易形势看,2023年欧盟碳关税法案(CBAM)已生效,目前处于数据报告阶段,纳入碳关税涵盖范围的出口产品都要上报碳排放情况。不仅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在采取类似措施,存在建立碳关税联盟的倾向。如果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达不到欧盟碳排放标准,进入欧盟市场就要付出巨大代价,甚至难以进入。光伏、电动车、动力电池“新三样”是我国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亮点,但现在“新三样”也受到很大的外部冲击,2024年欧盟、加拿大、美国等相继以反补贴为由大幅提高中国电动汽车进口关税水平,我们的出口形势非常严峻。欧盟电池法案等新型绿色贸易壁垒越筑越高,美国、加拿大也如此,“新三样”和其他行业都受到了很大冲击。ESG归根结底是一种治理方式,企业治理水平等同于在与欧盟、美国的企业竞争,跟竞争企业处于同样的标准下,如果国际壁垒进一步提高,而国内企业达不到这个标准,就意味着在国际市场失去了竞争力。
从气候治理形势看,国际挑战更为严峻。COP29在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NCQG)以及巴黎协定第6条碳市场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未变,目前还不承担强制性出资(到2035年前发达国家每年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量要达到3000亿美元),但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看,中国即使目前没有承担强制减排、出资义务,面临的压力还是很大。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伴随一定的反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2024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政府更迭,美国在气候治理方面政策可能会有一些调整,但欧盟等国家的战略性目标与政策导向大概率不会变,在贸易、碳中和方面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我国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自外部向内传递,会落实到企业经营中,并将影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防范化解转型风险需加快完善ESG治理体系
从企业层面看,对ESG信息披露在认识上和行动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碳中和领域、科技创新、管理运营方面采取实质性行动的不多。在能源转型背景下,金融系统面临很大风险,国际清算银行积极推动把应对气候风险纳入各国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当中。银行系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能源资产,尤其是化石能源资产的价格如果大幅度贬值或出现违约,就会以金融系统为源头向各个行业扩散,如果出现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国际上提出积极防范“绿天鹅事件”。如果企业ESG信息披露不完善,金融机构就无法掌握企业的投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可以持续稳健经营,由此作出的投资决策就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目前,我们在防范“绿天鹅事件”风险方面的政策准备尚不充分,企业重视程度还不够,部分企业没有真正把ESG治理的理念和要求充分融入业务运营、战略规划和发展决策等核心活动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现在国内已经逐步实施,交易所在债券发行、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是跟国际相比,尤其是在气候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信息披露是促进气候治理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如果企业没有披露信息,那么企业是否违规,是否满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规制性要求,社会公众无从知晓,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今后需要持续完善ESG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利益相关方在ESG治理体系中的协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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