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24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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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月 24 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不同场景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的电价政策,包括各类场景适用的电价类型及峰谷分时电价细则,自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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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原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我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规定执行。

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四、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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