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碳星球
摘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以下简称CBAM)于2023年10月起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将于2026年正式启动, 其实施将对全球经济和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长远影响。 本文分析CBAM的主要内容, 梳理其对我国出口产业发展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 欧盟 “碳关税” 主要内容
欧盟 “碳关税” 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主要是指欧盟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的特别关税,其本质是带有贸易保护含义的单边贸易措施, 目的是保护欧盟产品的竞争力。
(一) CBAM 推进时间线
2023年5月16日, CBAM法案文本正式公告, 标志着CBAM已经成为欧盟的正式法律,从2023年10月1日起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在过渡期内,进口主体无需缴纳CBAM费用,仅需履行产品碳排放数据的申报义务,申报数据将为欧盟评估和调整CBAM 提供依据。从2026年起 CBAM 正式运作,逐年降低 CBAM 覆盖行业的免费排放额度,并在2034年完全取消 CBAM 覆盖部门的免费排放额度,即全面实施 CBAM (见图 1)。
(二) 征收范围
CBAM 首批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行业, 并可能扩展到间接排放、某些前体和下游产品,下一阶段将覆盖交通运输、炼油等行业。欧洲议会对 CBAM 的修正草案还建议将行业范围扩大到塑料、有机化学品、氢和氨。
(三) 计算规则及征税环节
CBAM 建立初衷在于规避 “碳泄漏”,即保证欧洲严格的减排政策既能约束欧盟内部,也可覆盖境外企业,因此 CBAM 费用的计算原则是要将欧盟境内与境外企业支付的碳价调整成一致。具体计算公式为:CBAM 税费=进口产品数量× (欧盟碳价-出口国碳价) × (产品碳排放量-免费排放额度)。 碳关税为进口环节税,要求欧盟国家进口商在进口特定种类的货物时,缴费购买相应的 CBAM 证书。
(四) 其他要求
在CBAM法案中,针对非控排行业的进口产品,提出要根据生产国的电力数据计算产品环境足迹(PEF)。 欧盟计划基于 PEF 碳足迹, 建立产品碳减排认证体系。PEF信息以减少供应链中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影响为目标,评价范围涵盖从资源开采、初级原料和能源生产,以及产品生产、使用到废弃再生的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 具体包括臭氧消耗、 酸雨、 富营养化、 水资源消耗等 16 种资源环境影响类型。
二. 对外贸企业影响: 出口成本上升、 环境恶化
欧盟碳关税义务的直接负担主体是进口商, 但最终会被转嫁给出口国企业, 并传导到上游供应商, 且产业链越长、 影响越深, 实施阶段越往后、 波及面越广。 目前来看, 碳关税的运行体系、 监管机制和征收准则等还存在很多变数, 且极有可能扩散到其他市场, 对外贸易的影响不容小视。
(一) 碳关税计量增高企业成本, 削弱出口竞争力
单位产品的 CBAM 税费=(欧盟碳价-出口国碳价)× (产品碳排放量-免费排放额度), 即价差×碳排量。
从价差看,2022年, 我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均价(50—60 元/吨)和欧盟碳市场平均碳价(81欧元/吨)差距在10倍左右, 如果以碳关税的标准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收税 (补足差额), 国内企业出口欧洲的成本将明显上涨, 导致企业利润受挤和竞争力下降。 即使到 2026 年碳关税实际征收之时, 国内碳价在需求调节下与欧盟的碳价差距收窄, 出口欧盟的碳关税规模下降; 但这等同于国内企业碳配额交易价格大幅提升, 挤压企业利润。
从计费的碳排量看,由于国内目前缺少国际认可的方法论,如按欧盟推荐的方法和排放因子计算, 产品排放存在被高估的风险。企业为达到低碳技术标准,必然加大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投入,从而直接增加生产成本, 削弱出口竞争力。
(二) 未来多项运行规则受到影响
CBAM是世界上首个将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的新机制,将以应对气候变化名义形成绿色贸易壁垒。未来全球国际贸易、产业竞争、资本流动、能源市场等运行规则都将受到该机制影响。
碳关税将转嫁应对气候变化责任。CBAM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把高碳产品生产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将高碳产品出口至发达国家,不仅需要承担环境成本,还需要额外缴纳碳关税。欧盟通过这一机制,在经济上将CBAM作为重要资金来源支撑其能源转型,意图将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转嫁给其他国家;在政治上将增加其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筹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压力。
中国钢铁和铝产品出口成本将大幅增加。2026年起,中国对欧出口的钢铁、水泥、化肥和铝等行业部分产品需缴纳碳关税。2022年中国对欧出口涉及CBAM覆盖行业总额约200亿欧元,占对欧盟出口总额的3.2%。2022年,以贸易额计,欧盟进口的中国钢铁产品为151亿欧元、铝产品为45亿欧元。首批纳入的钢铁和铝行业未来每年将为此支付的“碳关税”分别达2.5亿~3.6亿欧元,每吨钢铁增加成本83~88欧元,每吨铝增加成本550~629欧元。欧盟碳关税将增加我国相关产品出口企业的成本,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给出口企业造成压力,影响我国的贸易竞争力,可能导致全球贸易格局发生改变。同时,欧盟碳关税对我国企业造成的成本压力也会迫使我国碳市场及其相关制度的加快建设。
如纳入间接排放将进一步影响钢铁和铝的出口。目前,我国钢铁和铝的间接排放约占总排放的20%和75%。由于欧盟发电端排放强度相较中国更低,CBAM纳入间接排放将大幅提升我国钢铁和铝的碳税成本。对于铝产品,欧盟生产每吨铝的间接排放约为7吨二氧化碳,而我国约为20吨二氧化碳。对于钢铁产品,长流程钢的碳排放94%来自燃料燃烧,我国长流程钢的吨钢碳排放与欧盟基本没有差别。但短流程钢(即电炉钢)的主要能源消耗为电,我国电炉钢平均吨钢碳排放约0.9吨,欧盟则为0.6吨。因此,从间接排放强度(tCO2/t钢或铝)角度看,我国短流程钢和铝较欧盟存在较大劣势。目前我国长流程钢产量占比接近90%,但根据国家发布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2025年我国短流程钢产量占比将从2021年的10.7%上升至15%以上,且此后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预计到2035年可能达到30%。目前CBAM对钢、铝仅计算直接排放,如后期间接排放纳入,将进一步影响我国钢铁和铝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针对上述情况,如果CBAM未来认可我国绿电交易所带来的碳减排量,按国内每度绿电3~5分钱环境溢价计算,通过购买绿电实现碳减排的成本为51元/tCO2~86元/ tCO2,约为欧盟目前碳价的9%~14.5%。鉴于我国绿电环境溢价成本优势,企业购买绿电或成为避免支付欧盟高额碳价、降低出口成本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政策协调和技术保障等问题,国内绿电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衔接机制还未完善。缺乏国际认可的政策机制,将导致我国相关出口企业无法通过使用绿电这一方式降低CBAM带来的额外成本,我国对欧出口贸易的竞争力面临进一步降低的风险。
CBAM将促进我国低碳转型发展。欧盟CBAM对我国的影响也需辩证看待。欧盟碳关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促进国际贸易的绿色低碳化。欧盟通过实施碳关税将从某种程度上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低碳转型,促进全球贸易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由于中国已经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并在低碳技术和供应链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我国可以通过出口低碳产品和服务,带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欧盟CBAM或将推动我国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加速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等配套措施出台。
(三) 全球加速规范 ESG 标准, 企业转型压力长期存在
一方面, 跨国公司 ESG 承诺使其对供应链上下游、业务往来企业的 ESG 要求不断提高, 企业绿色化转型压力将持续增加。如苹果、特斯拉等公司均提出碳中和目标,对我国消费电子、汽车零部件相关生产企业绿色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见表 1)。
吉利控股作为沃尔沃、锰铜、smart 等国际品牌的控股股东, 于 2022 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承诺将履行全球契约十项原则, 其中包括三项与环境相关的原则。 又如中银电池, 出口欧洲业务占其总出货量 20%左右, 目前已有欧洲客户要求其出具电池的碳足迹报告, 而由于贴牌客户要求的电池规格、包装等各不相同,如后续每个产品都需出具碳足迹报告,且费用由自身解决,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普及的 ESG 规则对企业ESG 信息披露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对企业对外投融资等方面产生影响 (见表 2)。 对于 “一带一路” 沿线投资合作、 境外工业园区和 “走出去” 企业而言,ESG 规则的国际影响可能造成一定舆论压力。 国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投行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均将 ESG 作为其发放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 带来企业隐性融资成本上升。
三. 当前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 市场主体对 “碳关税” 认知有限
CBAM 正处于起步期、 尚未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其实施细则、具体计算规则等缺乏系统、准确的认识。根据企业反馈情况来看,普遍有摸清碳排放家底、编制符合 CBAM 要求的碳排放报告的迫切需求;也有部分企业概念不清晰,对困难预估不足,仍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总的来说,目前在应对碳关税壁垒上,多数出口企业还面临独自作战、困难重重的局面。
(二) 绿电获取困难制约企业获取海外订单
受限于自然禀赋,绿色能源项目总体还比较有限,绿色电力发展有关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也不够充分。从国内情况看,平价新能源项目数量有限导致绿色电源不足; 部分新能源发电企业看涨绿电价格,存在惜售心态。企业通过跨省开展绿电交易面临量缺价高的局面,影响其低碳要求。
(三) 碳市场生态尚未形成
一方面,国内尚未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核算制度,也缺乏系统标准的碳排放评价体系和管理流程,导致企业面临 CBAM 等国际碳关税政策时需要较长的适应期。
四. 对策建议
在全球碳中和行动加速开展的当下,积极应对“碳关税” 政策以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已是必由之路。 要利用好过渡期,加强有关知识科普和技术应用,通过加快绿色资源建设、构建和提升碳市场体系以及加快对接国际碳市场规则等,主动应对和克服挑战。
(一) 企业如何应对 “碳关税”
1、把握过渡期,模拟评估正式征税影响
过渡期间企业暂时免于承受成本压力,应抓紧总结以往数据、通过“碳盘查”对产品和供应链进行分析,分阶段明确CBAM对企业产品的实际影响。预估未来趋势,结合自身定位与发展战略模拟评估欧盟碳关税可能带来的具体影响,提前为CBAM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同时,未处在目前征收范围内的企业也要未雨绸缪,密切关注CBAM适用范围的再扩大以及CBAM对自身的影响,随时准备采取措施,应对挑战。
2、明确碳关税缴纳流程,减少不必要支出
(1)注意识别交易方资格,只有经批准的“授权申报人”方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
(2)明确CBAM证书费用承担方,如部分成本是否会被转嫁给出口企业或由双方共同分担,在合同约定过程中也要明确对编制CBAM报告的核查费用等其他相关支出。
(3)理清自身行业认证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比如过渡期内,水泥、电力、化肥3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而钢铁、铝和氢3个行业的碳排放只计算直接排放。
3、建立核心出口产品清单、建立供应链碳足迹数据披露规则、建立高质量本土化LCA碳足迹数据库。
4、申报前数据准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首次申报策略。在企业内部以及供应商环节积极建设和协调碳排放数据追踪和收集体系,以满足CBAM在过渡期对的碳排放数据的报告要求,且及时测算和评估“碳关税”实行后可能对出口造成的成本压力。
5、与ESG的耦合与机会
有效的ESG实践对企业降低“碳关税”负担、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会产生积极作用。公司可考虑从环境(E)维度切入,针对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生产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循环经济利用以及加强碳捕捉、固碳技术等多个层面制定具体的改善举措,将降低碳排放总量的目标切实地纳入企业的ESG战略。
(二) 加快碳排放核算及减排
1. 加快企业碳核算。 根据 ESG 报告要求的范围三碳排放标准开展核算与盘查,加快建立碳核算模型框架和碳数据收集系统,为 CBAM 正式施行打好基础。开展对标国际的碳足迹核算方法的技术项目,支持企业编制符合 CBAM 要求的碳排放报告。
2. 开展源头行业和基础性行业碳核算。 积极引导市内主要电力、成品油、LNG 等资源提供企业,以及物流企业进行碳排放因子核算和认证,从源头开展碳核算,便于下游企业核算具体产品的碳数据,特别是针对高排放环节制定减排策略。
3. 积极研用低碳技术。 组织与欧盟企业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共同研发和应用低碳技术。 加快汽车、石化等重点行业降碳工作。
(三) 加快绿色能源发展及应用
1. 加快绿色电力建设。 对绿电和其他低碳电力资源进行系统分析, 充分挖掘绿色电力发展潜力, 按照抢建一批、 推进一批、 储备一批的分类推进要求,有效加强绿电项目建设, 推动宁波电力装机结构绿色化转型。 鼓励驻甬央企、 本地国企、 民企共同参与绿色电力产业投资。
2. 加强绿电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培育绿电资源打捆服务商,搭建绿色能源智慧管理平台,汇聚屋顶光伏、分布式风机等分散化绿电资源,集成化运营管理绿色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科学有序的绿电市场交易机制,引导企业用户购买绿电。
3. 加快碳交易项目建设。 积极排摸符合条件的中国核证减排量 (CCER)项目, 并开展申报,加快林业碳汇、甲烷利用、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等项目建设。
(四) 支持企业参与国内碳市场
1. “外引” 专业机构。 抓住过渡窗口期,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排放标准认定和检测机构、应对国际碳壁垒风险的律师团队等服务主体,构建碳市场生态圈。
2. “内培” 本地团队。以国际化的碳排放机构为带动,支持本地企业发展核算和认证业务。加强与国内城市和国家电网等合作,学习或引进碳计量标准、电碳表等领先的产品和服务。
3. 支持碳金融市场发展。 针对企业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债券、碳期权、碳基金、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碳资产证券化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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