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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5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发布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办法,开启绿色发展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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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月 13 日,黔西南州发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自 3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各方职责,从多方面规范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助力生态文明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1月13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发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自治州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相关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资源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能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做好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气候探测设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程度,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

鼓励各行业推动气候资源与产业发展融合,依据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大数据、低空经济、康养经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气候要素转化为生产要素,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文如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第9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州长:黄兴文

2025年1月9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气候资源

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编制和规划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四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生态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报告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大数据发展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司法行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编制和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建设,提高气候资源及其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能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做好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气候探测设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及其他组织、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和共用数据机制建设,促进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州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共享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涉外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区划编制工作,并形成成果。

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主要优势和问题、开发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生态、能源、旅游、农业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资源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等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特征和大气流通规律,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第十七条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程度,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容以省的有关规定为指导。

第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及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的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

(六)预防或者减轻气候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建立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和论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电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并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结论。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对所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建议;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候探测、评估和预报预测等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报国家设立的宜居、宜业、宜游等地域气候性认证标志,推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转换。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行业推动气候资源与产业发展融合,依据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大数据、低空经济、康养经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气候要素转化为生产要素,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开展低空气象环境精细化评估,加强低空气象服务,为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打造高价值、高质量气候数据产品体系,充分挖掘气候数据资源价值,服务保障大数据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地风能可利用程度和风能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充分利用风能资源调节温湿度、改善空气质量,发展空中风电、空中旅游观光、空中物流等,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提高风能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风光热水资源,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积极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申报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高农产品经济附加值,打造农产品气候品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雨雪、冰霜、云雾、雾凇、霞光等气象景观和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人文气象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开展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碳汇综合监测评估,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气候保险、气候金融产品,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卫星、雷达、气象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或者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相似和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元,是气候资源分布的地理表现。

(三)城市热岛效应,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业集中、交通发达和建筑物本身导热率和热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温度比郊区高的一种小气候现象。

(四)狭管效应,是指由于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当气流由开阔地带进入狭窄地带时,风速增大,流出狭窄地带时风速减缓的现象。

(五)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六)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七)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

(八)碳源汇,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的介质或者过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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