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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6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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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5日,浙江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其中明确,高端装备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项目,500 万元/亩及以上的机器 人与数控机床项目,400万元/亩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气项目,300万元/亩及以上 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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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浙江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其中明确,高端装备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投资10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项目,500 万元/亩及以上的机器 人与数控机床项目,400万元/亩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气项目,300万元/亩及以上 的其他项目。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的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更好实施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2 日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是指省人 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 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科学筛选、认定省扩 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推动 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有效投资的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98 号),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应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优先实施纳入国家、省级规 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示范性意义的项 目,具备产业、技术带动性强等特征,符合土地、资金、能耗、 环境容量等要素供给条件。

第三条 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应统筹兼 顾、综合平衡。 既要把握要素资源的总体投入,又要突出要素资 源的优化配置; 既要体现行业领域、地区平衡,又要突出薄弱环 节建设。

第四条 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新一代信息技术。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 500 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安防与网络通信项目, 400 万元/亩及以上的智能光伏和其他项目。

——高端装备。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 300 万元/

亩及以上的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项目,500 万元/亩及以上的机器 人与数控机床项目,400 万元/亩及以上的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电气项目,300 万元/亩及以上 的其他项目。

——现代消费与健康。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 400 万元/亩及以上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现代纺织与服装、现代家 具与智能家电项目,300 万元/亩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绿色石化与新材料。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 400 万元/亩及以上的高端新材料、炼油化工项目,500 万元/亩及 以上的精细化工项目。

——现代服务业。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 600 万 元/亩及以上的商务服务项目,100 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项目,500 万元/亩及以上的现代商贸项目,300 万元/亩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服 务项目。

第五条 科技创新强基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高能级科创平台。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新型实验室体系、 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科技园等高能级科创平 台项目。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 自主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网络基础设施。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网络基站、通信网 络设备、物联网基础设施、卫星和微波通信技术等项目。

——算力基础设施。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数据机房中心(机 房、机柜、服务器)、先进的计算技术、AI计算等基础设施项目。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投资 6 亿元及以上的科技资源共享 服务平台、科学仪器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项目。

科技创新强基领域项目的软投入部分可计入项目总投资,软 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与软投入之和的比例不超过 20%。软投入费 用包括科研费用、知识产权费用、信息化费用、人力资本费用、 组织管理费用。

第六条 交通强省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铁路。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干线铁路、铁路专支线及 铁路货场、既有线改造项目。

——轨道交通。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城际铁路、城市轨道 交通、市域(郊)铁路项目。

——公路。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 区、高速公路互通、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其他公路、综合客货 运枢纽、交通绿色智能建造项目。

——内河水运。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 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 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航设施、 内河公共锚地等),泊位等级 500 吨级及以上的内河码头项目。

——沿海港口。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 施(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和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 专用泊位等项目,泊位等级 1 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码头项目。

——机场。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且取得军方批复的通用机场 项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运输机场、低空新基建项目。

第七条 水网安澜提升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水资源配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大中型水库工程; 设计引水流量 3 立方米/秒及以上或年引水量大于 1 亿立方米,以 及跨设区市设计引水流量 1 立方米/秒及以上的引供水工程;大中 型灌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应急备用且调蓄能力大于 1000 万立方米 的水源工程。

——防洪排涝。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大中型水库工程; 防 洪标准 20 年一遇及以上,排涝标准 10 年一遇及以上的流域治理 工程;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安澜工程;大中型水闸、泵站工程; 调蓄能力大于 1000 万立方米的蓄滞洪区现代化改造; 防洪标准 20 年一遇及以上、排涝标准 10 年一遇及以上的圩区整治工程项 目。

——水生态保护与治理。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生态供水工 程、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清洁能源保供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储运。投资 10 亿元以上。跨县域 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辅助设施;县级及以上的城市天然气 总体工程;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辅助设施,压缩天然气母站和液 化天然气储气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重大煤炭、石油、天 然气储运、储备基地等项目。

——清洁能源。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且 220 千伏及以上的电 网项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且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的清洁高效 煤电项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且总装机 5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 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风电项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且总装机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气电项 目、核电项目、清洁高效热电联产项目。

——天然气管线。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在产地、储存库、 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天然气介质的GA级长输管道项目。

——LNG接收站。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的进口天然气接收储 运设施、液化天然气储转(储备、转运、调峰)站等项目。

——石油储运。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用于产地、储存库、 使用单位间的输送石油介质的GA级长输管道项目;总库容量 10 万方以上的石油储备库项目。

——其他电源。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生物质能利用、新型 储能、充电桩、能效提升等项目。

第九条 城镇有机更新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市政设施。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排涝 能力提升、城镇燃气、垃圾分类项目。

——未来社区。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的未来社区项目。

——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的对城市和乡 村的环境、建筑、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整治和提升, 以改 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城乡形象的项目。

——地下综合管廊。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集中敷设电力、 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公共隧道等项 目。

——应急储备和防灾减灾。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的应急储备、 防灾减灾项目。

第十条 农业农村优先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农田建设与灌溉。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的高标准农田、 农田灌溉水利项目。

——土特产。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设施农业与智慧农业、农 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设施、农业产业与科创平台、一二三产融合 项目。

——新时代美丽乡村。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的美丽宜居示范 村建设项目;投资 100 亿元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改造工程项目;投资 100 亿元及以上的未来乡村建设项目;投资 30 亿元及以上的农村供水保障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投资 50 亿元及以上的农用地整治、村 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生态修复建设分市 打捆项目。

——农村公路( 四好农村路)。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的农村公 路建设,实施养护工程分市打捆项目。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融合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文旅体产业。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提供文化体验、旅游

休闲和体育健身的服务相关产业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 合体、办公等)。

——公共文化。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如 公园、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 化场馆或配套建设项目。

——文化遗产保护。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对历史文化遗址、 文化财富进行保护、修复、传承和传播, 以及在重要历史文化遗 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民生设施领域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教育。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高等教育、技工院校、普通 中小学、中职等项目。

——体育。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全民健身中心和专项运动场馆。

——卫生医疗。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项目。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公租房、保障性 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 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社会福利。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殡仪馆、公墓、儿童福 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相关社会福利项目。

——养老服务。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 公寓等相关养老服务项目。

——生态环境治理。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项目,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

第十三条 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 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可列为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 大项目。

第十四条 当年有用地需求的产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投 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浙发改投资〔2020〕407 号要求,且 可以及时兑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也可列为省扩大有效投资“千 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在年度增列和年中增补时,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 合以下要求:(一)对于审批类项目,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 研究批复并赋码;( 二)对于核准类项目, 已获得项目核准批复; ( 三)对于备案类项目, 已获得项目备案。

第十六条 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年度计 划投资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 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10%,当年新 建项目、年内完工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年度增列的项目,要求 计划在 10 月底前实现开工;年中增补的项目,要求计划在三季度 前完成开工,计划四季度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的实施计 划。

第十七条 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原则上 应为单体项目,确需打捆的项目,各省级牵头单位须明确子项目 清单和标准,每个子项目已赋码,且不得与上报单体项目重复,

开工时间以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开工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特色小镇、集聚区、开发区、产业园等打捆打包以 及实施主体不明确、无法取得独立赋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实 施计划。

第十九条 除未来社区、文旅体产业项目、总部经济外,不允 许房地产项目;文旅体产业项目不安排纯房地产项目,项目的非 房地产投资原则上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

第二十条 在节能审查检查中被通报且整改不力的高能耗项 目,原则上不纳入实施计划;未通过国家“窗口指导”的项目,原 则上不纳入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山区海岛县等欠发达地区可按照0.7 系数适当放 宽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标准、年度计划投资。

第二十二条 新增项目未能在 1 年内开工的,应按程序重新 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每年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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