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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4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厦门:探索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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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销售电价改革、探索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等措施,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同时,强化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支持新能源发展,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公示期至2024年7月13日,鼓励公众提出意见。

6月12日,福建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健全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探索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根据中央部署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衔接国家将VOCs纳入征收范围。

详情如下: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编制了《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注明联系方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附件:1.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5817061,

传真:5182678,邮箱:xmssthjj_dqc@xm.gov.cn)

附件1

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我市空气质量始终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列,制定本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以及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拓展“厦门实践”,围绕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科学推进臭氧和二氧化氮协同控制;深化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源解析工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应急管控能力,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升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化水平;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白云幸福感,助力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市。

(二)目标指标

到2025年,氮氧化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省委、省政府考核要求,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800吨,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1650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委、省政府考核要求,不发生重度污染天气;全市及各区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0μg/m3;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保持前列。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更新出台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全市域全行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构建全地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分区管控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两高”项目的建设。严格落实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高VOCs排放项目准入管控,原则上除集中供热外,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新上锅炉、窑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燃料。(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依法依规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对能耗较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引导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善实施以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为主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产能状况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格落实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化改造。坚持集中、连片成规模的工业用地布局,加速产业集群集聚,降低产业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处理等环节,向生产绿色化、清洁化、高效化方向升级。(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围绕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加快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力度。加强对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抽测部分批次产品,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相关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厦门海关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推动一批龙头企业。鼓励岛外各区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热电联产企业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扶持一批精专特优中小企业,因地制宜试点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废弃容器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稳妥有序推进各领域电能替代工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均达到省下达目标。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支持户用和工业园区、机场等屋顶太阳能光伏分布式发电。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增气减煤”。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高行业能效水平,确保我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处于全国、全省先进水平。(市发改委、工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推广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强化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淘汰。落实我市全面推进锅炉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实施方案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巩固提升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10~35蒸吨(不含)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全市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2024年底前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推进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强对锅炉、生活垃圾焚烧炉等炉窑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推进集中供热,依托电厂、垃圾焚烧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二)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火电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制定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促进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同比稳步增长,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50%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厦门港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挖掘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加快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加快构建港口后方铁路通道,加强沿海港区与后方铁路货运通道衔接。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厦门海沧港铁路专用线前期工作,开展厦门港接兴泉铁路港口后方通道前期研究。到2025年厦门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推动铁路场站向重点港口、枢纽机场、产业集聚区、大宗物资主产区延伸。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资源规划局、厦门港口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厦门港航运绿色转型。制定厦门市服务保障航运替代能源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和方案,健全全产业链体系,推动到港船新能源、清洁能源配套能源补给能力建设及港内船舶新能源动力转型。建立健全替代能源船舶技术研发、设计建造、人才培养、供应加注、保税金融、设施保障、环保回收、应急响应等配套政策和方案,推动相关锚地、码头、加注船等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审批。(厦门港口局、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厦门海事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设厦门港船舶大气排放监测系统。补齐港口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综合运用船载、航标、岸基、 空基等多元化手段,搭载船舶尾气嗅探系统,实现厦门辖区进出港作业船舶尾气超标排放立体化嗅探监测,强化船舶大气排放的 动态监管和智慧管理,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海事执法提供高效快速的新型执法辅助手段,有效提升厦门港和厦金湾大气质量。(厦门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适时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淘汰,推进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实施高排放机动车限行,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抓拍、处罚闯限行高排放机动车。将清洁运输作为火电、热电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批重点。配合省级部门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厦门海关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推进机动车纯电动化进程。贯彻实施《“电动厦门”发展规划(2023-2025年)》,按照既定阶段性目标和指标,系统化推进机动车纯电动化进程,加快提升保有车辆纯电化比例。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全市新投放的公交车(含快速公交)应当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出租、中心城区邮政物流车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换岛内及岛外核心城区轻型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其他区域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推动公共领域充电桩建设,在火电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电动化示范和商业化运营,为优先使用电动重型货车的企业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工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市政园林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 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鼓励各区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厦门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民航厦门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城市面源管理水平,打造精细化管理模式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各区各部门定期开展行业自查、网格巡查、专家督查、日常考评、应急巡查、联合检查,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协同监管等责任,促进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我市相关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5%;思明区、湖里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岛外各区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区域、城区在建工程、拆除工程、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营运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采取抑尘措施,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组织对各区开展城市降尘监测。(市住建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厦门港口局、城市管理综合事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露天焚烧整治力度。以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力争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岛外各区要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范围,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露天垃圾、秸秆焚烧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按照“及早发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发生露天垃圾、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多污染物治理水平,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二)深化VOCs综合治理。开展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生成并实施一批大气环境精准治理减排项目。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局、科技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督促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巩固提升保留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推进建陶、玻璃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鼓励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探索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推动生猪养殖场改造、建设封闭管理,鼓励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区域联防联控水平,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六)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闽西南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席会议,共商区域性大气污染解决方案,共同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在春末夏初、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利用走航监测、热点网格、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开展PM2.5、VOCs等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根据省、市预测预报结果,积极会同临近城市开展多地市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推进海沧区与漳州台投区、翔安区与南安市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持续深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大气超级站的作用,运用生态云平台大数据管理等先进技术,加强区域空气质量变化分析、预测,为管理决策和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细化实化应急管控措施,开展锅炉领域绩效分级,严格审核把关A、B企业评定,根据分级结果实施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引导企业自我提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八、强化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鼓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需要,逐步实现镇街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充分运用已建成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开展移动源排放分析。在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配置非甲烷总烃监测设备并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立体监测网络,探索开展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等设备,努力提升现场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强化与在厦高校、科研机构、环保产业龙头企业的沟通协调,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依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课题研究,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各类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持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快修订出台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地方和国家标准体系有机衔接。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制(修)订制鞋、纺织印染、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建立健全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探索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根据中央部署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衔接国家将VOCs纳入征收范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厦门港口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研究探索气候投融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人行厦门分行、厦门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协同治理机制建设,加大环境信息公开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应用市环委办平台,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对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开展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大气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众畅通获取大气污染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等各类环境信息。持续开展“大气超级监测站”公众开放日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七)促进公众参与。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等节点,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各市属国有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信访局、国资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编制说明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编制了《厦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我市实施方案)。现将有关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由来

从2013年到2022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先后组织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在我国GDP翻了一番的情况下,空气质量总体仍实现了大幅改善。但经总结分析,我国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还不稳固,大气污染治理的拐点还没有到来。因此,国务院于2023年底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省已组织编制省实施方案,先后征求了两轮意见,并已报请省政府审查。我市紧跟省实施方案编制进展,同步草拟了我市实施方案,并与省实施方案同步完成两轮征求意见。

二、编制过程

一是加强编制组织。2023年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公文阅办单,要求我局按持续改善和“保十争优”要求,牵头编制我市实施方案,明确各重点领域的具体整治任务、目标、时限、措施。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局机关相关处室会同市环科院、中科院城环所等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前期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特色工作,逐步开展我市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是严格对标对表。我市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既严格对照国家、省方案下达的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更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增删部分工作内容。其中: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新增“(三)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特色工作,结合“绿动厦门湾”行动新增“(十四)推动厦门港航运绿色转型”和“(十五)建设厦门港船舶大气排放监测系统”创新工作,结合“电动厦门”规划进一步明确“(十七)加快推进机动车纯电动化进程”阶段目标;经市资源规划局核实我市已无新建矿山和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删除“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内容;经市工信局核实我市无氮肥、纯碱等行业企业,删除“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工作内容;其他工作内容也均按照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对应修改,增强我市实施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充分征求意见。2024年1月12日,我局编制完成我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与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步发出征求27个市直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共收到16个部门提出的26条意见,其中采纳19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5条。不采纳的5条意见均为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有明确部门职责。

2024年3月8日,我局根据省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只征求省直部门意见,未征求各地市意见)进行了对应修改完善,同步发出征求30个市直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共收到12个部门提出的12条意见,其中采纳5条,不采纳7条。不采纳的7条意见中,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和思明区提出的4条意见为省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有明确部门职责不予采纳;厦门港口局提出“(十四)推动厦门港航运绿色转型”责任单位调整意见,因《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厦府办〔2023〕68号 )对该项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及排序,故不予采纳;市财政局提出“(十四)推动厦门港航运绿色转型”部分表述修改意见,因《厦门市港航领域“绿动厦门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有明确表述,故不予采纳;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二十二)深化VOCs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增加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管单位厦门港口管理局,考虑我市实施方案所有工作均需严格执行我市现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分工规定,不再另行赘述,故不予采纳。

三、我市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委、省政府考核要求,不发生重度污染天气;全市及各区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0μg/m3;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保持前列”的总目标。

第二~十部分,提出九项行动措施:即“三调整三提升三强化”。

一是明确调整三大结构,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二是明确提升三大水平,即提升城市面源管理水平,打造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多污染物治理水平,切实降低排放强度;提升区域联防联控水平,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三是明确强化三大能力,即强化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强化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协同治理机制建设,加大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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